潘律师说法:
“彩礼”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只要双方“结婚”则男方赠与女方一笔财物。所以,原则上,即使结婚时间较短,“彩礼”也不需要退还。但是,有原就则有例外,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离婚时并不是都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只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