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是美好、甜蜜、幸福的代名词,即使是恋人间的争吵也被戏称为“甜蜜的负担”。恋爱中的人,愿意倾尽所有哄爱人开心,可是一旦感情破裂,曾经的付出成了懊悔,感情不在了,但是能要回钱也是好的,所以一出出“讨要恋爱期间花费”的大戏接连上演。
朋友小欣前几天向我哭诉,前男友要求归还恋爱期间的男方花费19万,还说要起诉她。
2016年正月,小欣经人介绍与前男友小鸥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小鸥虽是本地人但在外地上班,而小欣在老家工作,两人属于异地恋。期间,小鸥经常坐高铁、飞机来往两地。过节、纪念日时小鸥会给小欣发微信红包、送各种礼物。2018年,因小欣父亲生病住院做手术急需用钱,小鸥用微信给小欣转了2万元。2020年,小鸥调回老家工作,与小欣一起租房同住,也将结婚提上了日程。按照小欣父母的要求,小鸥通过媒人给了小欣家10万彩礼。但是两人同居后因生活习惯等原因经常吵架,最终感情破裂、婚约取消。后来小鸥要求小欣偿还彩礼及各种花费共计19万元。
小欣十分委屈,觉得自己跟小鸥在一起四、五年了,谈恋爱的时候感情非常好,可现在分手了对方却让小欣偿还谈恋爱期间的花销,还威胁要去法院告她。可小欣只同意偿还10万彩礼,认为其他9万元是小鸥赠与自己的,不应该偿还。
那么分手后,一方到底有没有权利要求另一方返还恋爱期间的花销呢?
潘律师说法:
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关键是弄清楚这些“花销”的性质,它们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
根据小欣的叙述,小鸥要求返还的19万元费用如下:
1、彩礼10万元;
2、小欣父亲住院手术期间微信转账2万元;
3、节日、纪念日及平时微信红包转账2万元;
4、礼物花费2万元,包括:手机一部5000元、名牌包包5000元、化妆品、衣服、鞋子等其他礼物共10000元;
5、两人同居后,房租及日常开销2万元;
6、两人一起看演唱会、旅游等开销1万元。
一、“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即赠与条件未成就,则赠与行为未生效,那么接受赠与的一方应该返还彩礼。因此,小欣应该返还小鸥的10万彩礼钱。
二、小欣父亲住院手术期间,小鸥通过微信向小欣转账2万元,虽然当时小鸥并未在转账时备注“借款”,但根据二人的聊天记录可认定此笔款项为借款。
微信聊天记录内容:
小欣:亲爱的,等我爸妈手头宽裕了一定还给你。
小鸥:叔叔看病要紧,什么还不还的,咱俩还说这个?
小欣:我知道你对我好,但不能白要你的钱,咱俩还没结婚呢。
小鸥:早晚都是一家人,什么你的我的。等叔叔病好了再说吧。
小欣:嗯呢。
小欣辩称,当时自己要还钱的说法只是客气,而且小鸥并没有明确要求自己还钱,因此该2万元是小鸥赠与自己的。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赠与财产为赠与人合法所有;
2、赠与行为为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受赠人做出愿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小鸥虽然并未表示2万元是借款,但也并未表示2万元是赠给小欣的,同时,小欣一直强调以后会向小鸥归还2万元,因此并不满足赠与合同成立的条件,应认定该2万元为借款,小欣应该返还。
三、节日、纪念日及平时微信红包转账2万元、礼物花费2万元、房租及日常开销2万元及两人一起看演唱会、旅游等开销1万元则属于赠与,小欣不用返还。
恋爱期间,具有特定意义的微信红包,比如“520”、“1314”等,一般认定为赠与,除非在转账留言、或款项支付后的前后聊天记录中,明确表明为借款的才可认定为借款。
同时,在恋爱期间恋人间的消费,比如房租、日常开销,以及购买的礼物等都可视为赠与,在感情结束后,一方不能要求另一方返还。
人是理性与感性的结合体,可恋爱中的人往往感性占据上风,待感情结束后才对以往的行为追悔莫及,甚至不惜与曾经的爱人对簿公堂。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即使在恋爱中也要清楚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才能不让一段美好的感情在结束后变得狼狈不堪、不忍回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