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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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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大儿误诊臂丛神经损伤医疗事故损害
更新时间:2023-05-26

巨大儿误诊臂丛神经损伤医疗事故损害

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124812元、护理费22500元、营养费6000元、医疗费18931.29元、诉讼中的医疗费53980.4元、交通费3630.5元、诉讼中的交通费8763.5元、后续治疗费235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共计2790617.69元;2.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某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张某1之母姚某(37岁,身高160cm)怀孕后至某医院检查,于2014年5月13日(12+周)建册孕检10次,于2014年11月27日(预产期11月22日后5天)入住某医院,并要求剖宫产。某医院医生口头估测胎儿体重4000克。但经过其专科检查,宫高35cm,腹围110cm,某医院故意低估胎儿体重为3500克,入院初步诊断孕3产2孕40+5周LOA待产、羊水偏少。2014年11月29日,在姚某及家人坚决要求剖宫产的情况下,某医院医生以试产的名义让姚某入试产室,不让其他家属陪伴。同日13时,某医院医务人员给姚某人工破膜(病历上故意记录为“自然破水”)。由于张某1属于巨大儿(体重4150克),肩难产,某医院医务人员过于粗暴用力,张某1于15时25分被强力推出,“先娩后背,再娩前肩”。产后诊断:1.产后出血;2.41G3P3孕41周LOA自然分娩;3.巨大儿;4.肩难产;5.会阴Ⅰ度裂伤。张某1出生后被诊断“左上肢肌张力低原因待查-臂丛精神损伤”,转医院治疗。经协商,某医院仅为其医疗违法行为给付1万元,拒绝给予更多治疗和解决。某医院故意低估张某1体重,以“试产”名义骗取姚某顺产,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拒不依据张某1的体重、姚某高龄、有难产史等情况,违背法律规定拒不提供剖宫产服务。某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侵害了张某1的健康权利,剥夺了患者接受正确治疗的机会,给张某1及亲属造成了精神上的极大痛苦和经济上的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某医院辩称,不同意张某1的诉讼请求。2014年11月27日,姚某至某医院住院待产,2014年11月29日分娩张某1。张某1出生后有臂丛神经损伤,建议转往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张某1出现臂丛神经损伤是正常的,某医院对于姚某的分娩方式选择正确,张某1的并发症是没有办法避免的,不是某医院的过错行为所致,故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某医院不认可鉴定机构认定的医院存在过错的结论,要求重新鉴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某2与姚某系张某1之父母。张某1于2014年11月29日出生,户别为非农业家庭户。

2014年,姚某怀孕至某医院检查。姚某的某医院产科门诊病历显示:LMP:2014年2月15日;EDC:2014年11月22日;首次登记日期:2014年5月13日,孕周12+周。年龄37岁,婚育史:孕2产1,结婚年龄23岁,人工流产1次,胎婴儿存活:有,畸形:无,分娩方式:自然分娩。身高160cm;体重62.5公斤;血压:170/70mmHg。

姚某的某医院住院病案首页记载:姚某,新生儿出生体重4150克,入院时间2014年11月27日16时,出院时间2014年12月4日18时,实际住院7天,门(急)诊诊断孕3产2孕40+5周LOA待产、羊水偏少。出院诊断:主要诊断:产后出血(550ml),入院病情有;其他诊断:孕3产3孕41周LOA自然分娩,入院病情有;肩难产,入院病情情况不明;会阴Ⅰ度裂伤,入院病情无;巨大儿,入院病情情况不明;新生儿左上肢肌张力差原因待查?入院病情无;臂丛神经损伤?入院病情无。姚某的入院记录记载:入院时间2014年11月27日16:03。专科检查:产科检查:宫高35cm,腹围110cm,胎位LOA位,胎心140次/分,先露:半定,无宫缩;估计胎儿体重3500g。2014年11月27日初步诊断:1.孕3产2孕40+5周LOA待产;2.羊水偏少。2014年11月29日确定诊断:1.产后出血(550ml);2.孕3产3孕41周LOA自然分娩;3.肩难产;4.会阴Ⅰ度裂伤;5.巨大儿。2014年12月5日,补充诊断:新生儿左上肢肌张力差原因待查臂丛神经损伤?姚某的2014年11月27日16:42首次病程记录记载:诊断依据:(2)查体:一般状况可,心肺肝脾未见异常,产科检查:宫高35cm,腹围110cm,胎位LOA位,胎心140次/分,胎儿体重3500g。2014年11月28日08:38病程记录记载:郅玲玲主治医师查病人:患者骨盆测量正常,出口横径8+,耻骨弓90°,消毒下内诊:先露头,S??2.5,宫颈质软,居中,消60%,宫口容一指,估计胎儿体重3700g,患者经产妇,有阴道分娩条件,可阴道分娩,因羊水偏少,今日行OCT试验评估胎儿宫内耐受情况。姚某的产科出院志记载:婴儿诊断:足月新生儿,出生体重:4150克,新生儿左上肢肌张力差原因待查?臂丛神经损伤?姚某还签署了《引产及OCT知情同意书》、《产科病情知情同意书》,《产科病情知情同意书》记载手写部分:姚某签字;了解风险,同意阴道试产。2014年11月29日病程记录记载:患者分娩中因巨大儿发生肩难产,向其交代挤压伤、锁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等风险增加,必要时需配合进一步检查治疗,并载有姚某和张某2的签字。

某医院新生婴儿记录记载:姚某之子,出生于2014年11月29日15时25分,宫内窘迫无,新生儿初生印象为足月新生儿,超体重儿。

2014年12月31日,某医院临床诊断张某1为左臂丛神经损伤。

2015年1月6日,甲方张某1、监护人姚某、监护人张某2与乙方姚某、丙方某医院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2014年11月27日因孕足月临产到丙方入院待产,于2014年11月29日15:20行阴道分娩娩出一男婴(即甲方)。经检查,诊断甲方患有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乙方及甲方监护人认为,丙方在对乙方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甲方出现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后果,要求丙方承担此后果赔偿责任。因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丙方无权自行与甲方及乙方调解解决,现甲方法定监护人提出经济困难,希望医院就此纠纷能够给予帮助,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如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1.丙方基于人道及甲方、乙方经济状况考虑,先期给予医疗争议补偿款1万元,此款项待医疗争议最终经合法第三方解决时一并算入,给付的款项再从最终赔偿款中对应扣除。本协议自甲方监护人、乙方及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张某1认可收到该1万元,且没有在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和体现。

庭审中,张某1申请对某医院对姚某及张某1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张某1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8年3月8日,北京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载明:六、鉴定意见:(一)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某1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对胎儿体重的估计与新生儿实际体重相差较多(相差650g),增加了发生肩难产的风险;3.对产程观察护理不到位,病历记录不符合规范;4.未见神经科会诊意见,会诊不完善。(二)医方上述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与被鉴定人张某1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上述过错行为中的第2项、第3项、第4项与被鉴定人张某1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次要因素。张某1关于《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为:对该医疗违法违规过错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认可其同本案争议事项的间接关联性,不具有直接关联性;认为单方违法违规应由违法违规方承担全部责任,鉴定意见已经充分支持了患方关于某医院单方违法违规的诉讼主张,导致患儿受损害系某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所致,庭审中,某医院亦未举出患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存有过错的相关证据,因而某医院应对患儿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非次要责任。本院在对某医院送达该《鉴定意见书》时要求其在七天之内提交书面意见,否则视为认可,某医院未在七天之内提出书面意见,但在庭审中发表质证意见,称对《鉴定意见书》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但对其中关于某医院的过错和责任划分不予认可,并要求重新鉴定。

庭审中,张某1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和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北京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8年5月15日,北京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鉴定意见载明:1.被鉴定人张某1左肩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致残等级评定为十级。2.综合评定被鉴定人张某1营养期为30-60日,护理期为30-150日,结合其实际病情,建议以上限计算。3.其后续治疗费建议以最近半年内康复治疗费的每月平均值计算。张某1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可。本院在对某医院送达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时要求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提交书面意见,某医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质询:1.评残是否意味着治疗结束。损害后果不可逆转?2.康复训练是否必须在医疗机构进行?可否学习后在家中完成部分康复措施?3.鉴定人了解的因臂丛神经损伤造成肩关节功能障碍合理康复期限应该是多久?北京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该质询作出回复:1.在伤残等级鉴定时机是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2.临床上康复训练可以在医疗机构进行,亦可在医生指导下,在家庭生活中完成,需结合其临床实际病情确定治疗方案,具体请遵临床医师意见。3.本案臂丛神经损伤的具体康复期限无法明确,需结合临床医师意见。庭审中,某医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但因对过错和因果关系的结论有异议,故对该伤残等级的认定不予认可,且认为该鉴定结论自相矛盾,评残之后还需要后续治疗违反伤残评定的基本原则,避免继发残疾可以进行必要的康复训练但不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且对应的赔偿或者补偿项目也不是一个医疗费的概念。

另,张某1的某医院病历手册,其中2017年10月31日门诊外科记载: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大部分恢复中,肩旋转伸时前臂外旋略受限,继续康复,明年复查;其中2018年4月13日门诊外科记载:左侧臂丛神经损伤,……,继续康复治疗,……。某医院不认可病历手册的证明目的。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市某区人民医院赔偿张某1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2109.72元;

二、驳回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巨大儿误诊臂丛神经损伤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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