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晓东律师
全国
从业15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13
好评人数
43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胆囊切除胆总管切开探查T管引流医疗事故损害
更新时间:2023-05-18

胆囊切除胆总管切开探查T管引流医疗事故损害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1、2014年12月4日至2018年3月期间医药费84816.26元;2、误工费13517.24元;3、护理费28965.52元;4、交通费10939.5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6480元;6、营养费8400元;7、鉴定费15100元;8、食宿费11977.60元;9、伤残赔偿金94857.12元;10、精神抚慰金10000元;11、律师费20000元。

事实及理由:原告患有胆石症,胆囊炎急性发作,于2014年12月7日到被告就诊。2014年12月9日,被告提出先做电子十二指肠镜取出胆总管结石后,才能做微创胆囊摘除手术。该手术失败,被告身体变黄,胆红素急速上升。为了能取出胆总管结石,被告建议把微创手术改成开腹手术。2014年12月11日,被告给原告进行开腹胆囊摘除手术。术后胆红素居高不下,被告无计可施,还多次让家属把原告拉回家办理后事。经原告多方联系,最终原告在某医院治疗并恢复起来。但自从在被告术后,原告开始出现肝肾功能性损伤,流鼻血、咳嗽,身上起包等反应。2016年2月原告突然再次变黄,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原告的奇怪反应被排除遗传因素。

原告认为,简单的结石手术被被告错误诊疗酿成生命垂危的恶果,造成的后遗症还在不断发作。给原告及家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难以形容的痛苦和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因“持续性腹部疼痛2天”于2014年12月7日到我院急诊就诊。入院诊断为胆源性胰腺炎、急性胆囊炎、胆囊结石、胆总管结石。2014年12月11日行“胆囊切除+胆总管切开探查+T管引流术”。术后原告病情平稳。后原告出现黄疸,相关科室会诊给予对症治疗。2015年1月14日,原告突发呕血,转入监护室治疗。当日原告自动出院。

原告具备手术指征,术前无明确手术禁忌。我院诊疗未违反医疗常规和诊疗规范,不存在错误治疗。原告此次住院黄疸情况复杂,属于疑难疾病。

对于原告住院期间产生的医药费支出,我院认可。对原告主张的住院162天的事实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同意由法院酌定;原告没有提交合同、收入证明、误工证明,我院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同意由法院根据鉴定意见酌定。对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计算年限应为16年。鉴定费应根据责任比例确定。就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抚慰金,我院同意由法院酌定。同意承担必要合理的交通费,具体金额由法院酌定。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我院不同意赔偿。综上,我院不同意按照40%的比例计算赔偿数额,我院认为赔偿比例应在20%到30%间确定。

当事人提交病历、票据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主张。经查:原告因持续性腹部疼痛2天,于2014年12月7日至2015年1月14日在被告住院治疗。被被告诊断为胆源性胰腺炎、急性胆囊炎、胆囊结石、胆总管结石、梗阻性黄疸等。期间,被告为原告进行内镜逆行胆管造影术未成功,故行胆囊切除+胆总管切开探查+T管引流术。术后,原告黄疸加重。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如下诊疗过错:第一,2014年12月9日胆总管造影手术处置不当;第二,2014年12月11日开腹手术存在重大失误,造成感染、肾衰竭,胆红素上升;第三,在手术前后,没有向家属进行风险告知;第四,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1月14日胆汁外流,无法消化,被告对此处置不当等。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中,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就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现有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原告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和后续治疗费等问题进行鉴定。

2018年5月,鉴定机构作出某司法鉴定所[2017]临床医鉴字第1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

原告于2014年12月7日急诊就诊,被告完善相关检查,禁食水、抗炎补液、抑酸等治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原告入院后无发烧,胆源性胰腺炎治疗有效。在没有排除其他肝胆性疾病的情况下,决定开腹探查、胆囊切除、胆总管切开探查等,被告存在过错。2014年12月11日,被告为原告实施胆囊切除+胆总管切开探查+T管引流术后,原告T管引流通畅,但是总胆红素继续攀升,被告考虑到黄疸为内科黄疸,原因不能明确,没有及时邀请相关专家会诊协助治疗,此阶段诊疗过程存在不足。原告所患疾病病情复杂、危重,诊断困难;治疗难度大;愈后差。其自身疾病性质是其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治疗过错,该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有次要因果关系。原告伤残等级属九级。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80-210日、营养期为180-210日。原告无需护理依赖。其后续治疗费建议以实际产生为准等。原告垫付鉴定费15100元。

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6月29日,原告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胆汁淤积性肝病,胆总管结石,梗阻性黄疸,经皮窦道胆道镜胆总管取石术,胆系感染、贫血(重度)、胆囊切除术后,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引流术后,低钾血症,低钠血症,高氯血症等。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3月13日期间,原告在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肝血色病,胆囊切除、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引流术后。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8日期间,原告在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肺部炎症,重度贫血,胆囊切除术后。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原告在某大学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重度贫血,胆囊切除术后。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就诊的事实清楚。根据鉴定机构意见可见,虽然原告所患疾病病情复杂、危重,诊断困难,治疗难度大,其自身疾病性质是现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但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治疗过错,该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依据,本院据此核定被告的赔偿数额。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总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沈某医疗费八万二千九百一十八元五角、误工费九千八百元、护理费一万二千六百元、交通费四千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六千四百八十元、营养费八千四百元、住宿费一千元、伤残赔偿金七万九千八百七十九元六角八分、鉴定费六千零四十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二、驳回原告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胆囊切除胆总管切开探查T管引流医疗事故损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