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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良性按照恶性切除医疗事故损害
更新时间:2023-05-11

甲状腺良性按照恶性切除医疗事故损害

2014年5月13日,高某在北京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颈动脉B超时,发现甲状腺结节,诊断为:甲状腺双侧叶多发结节。建议定期复查。

2014年5月22日,高某在某医院做甲功七项检查,报告单显示七项结果均正常。同日高某在该院核医学科进行了检查,检查意见显示:“甲状腺右叶‘凉’结节”。

2014年6月25日,高某在某医院做超声波检查,超声所见:“甲状腺右叶上极实性结节,边缘毛糙,不规整,大小约见一囊实性结节,约2.Ox1.1x1.4cm,结节内部见细小点状强回声,周边血流为主,见粗大血管穿入,探及动脉频谱。左叶见小低回声结节,较大者1.1cm。双侧颈部未见明显肿大淋巴结”。超声诊断:“甲状腺右叶实性结节,性质待定,Ca(癌)不除外。余左叶小结节考虑良性”。高某称检查过后,某医院医生通知高某患了癌症,需做手术治疗。

2014年6月26日,高某在某医院开始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甲状腺肿物(Ca?);高血脂;左锁骨下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颈椎病;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7月1日,高某在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手术名称为“甲状腺次全切除+双侧颈清”。手术经过记载:“......探查右甲状腺上极肿物,质韧,直径约2.1cm,突出甲状腺表面与胸骨甲状肌粘连。去除粘连之部分胸骨甲状肌,术中在甲状腺真假被膜间分离,注意保护后喉上神经、喉返神经,及上下甲状腺旁,切实结扎甲状腺上动脉,切断、结扎甲状腺中静脉和下极动静脉分支,将右甲状腺中下极连同肿物一并切除膜。解剖喉返神经,清除右侧VI区淋巴结。将标本送冰冻病理,回报为:甲状腺不考虑恶性病变,淋巴结未见癌转移......”

2017年7月1日病理诊断书载明:“(冰冻+石蜡)1(右甲状腺)亚急性甲状腺炎。(免疫组化:CK19+,CD56+,ALDH1A1+,P53-,ki-index约1%,34βE12-,CD45RO+CD68+)2(右VI区淋巴结)淋巴结3枚显慢性炎症,另见部分甲状腺组织。3(左VII区淋巴结)淋巴结2枚显慢性炎症”。

2017年7月3日病理诊断书载明:“(左侧部分甲状腺)结节状增生的甲状腺组织”。

2014年7月7日,高某出院,出院记录上记载:“出院诊断:甲状腺肿物(Ca?);高血脂;左锁骨下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颈椎病;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病理诊断:亚急性甲状腺炎,双VI区淋巴结慢性炎症”。

2017年10月17日,高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事项为:某医院在对高某的治疗中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高某的伤残等级及参考后续治疗费用。同年12月22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载明:(一)某北京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检查不充分、术中冰冻病理不考虑恶性仍按原计划手术未进行专门性告知、甲状腺左叶部分切除无手术指征的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高某甲状腺功能受损具有同等因果关系。(二)被鉴定人高某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评定为九级伤残。(三)支持被鉴定人高某药物替代治疗,必要时长期服药,其后续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

据此,本院审核确认高某的合理损失项目及具体数额如下:医疗费833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1374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以上共计165090元,上述损失由某医院按照50%的比例予以赔偿;鉴定费本院作为诉讼相关费用酌定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北京某医院赔偿原告高某825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甲状腺良性按照恶性切除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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