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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腰椎体骨折医疗事故损害
更新时间:2023-05-11

遗漏腰椎体骨折医疗事故损害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某医院赔偿医疗费1000元、误工费1600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0506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0000元、营养费3000元,复印费30元,护理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住宿费800元,共计321140元,另要求该院赔偿后续治疗费;2.判决某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司法鉴定费。

事实和理由:我在工地干活时从架子上摔下,摔伤头部和腰部。但在某医院治疗时,该院未诊断出我的腰部骨折,也未采取相应治疗措施,导致腰部损伤进一步加重,严重影响我的工作和生活。故起诉要求某医院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某医院辩称,王某到我院后,我院对其进行了对症治疗,诊断和处置均符合规范,王某情况好转并主动要求出院。对于王某所述腰椎问题,当时其入院主要处理的是头部外伤并不是因主述腰椎收入院的,对于腰椎的问题需要王某出院后自己进行门诊治疗,而且当时王某的腰椎情况并没有积极干预的指征,进行保守治疗没有问题。王某腰椎的伤情是工伤导致的,而非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综上,我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王某于2015年4月3日因头部摔伤到某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为:局灶性大脑挫裂伤(双侧),颅骨骨折(左侧额骨),腰部关节扭伤等。王某当日入某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当月8日出院,共住院5天。诉讼中,本院委托鉴定所对某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该机构的鉴定意见为:

某医院对王某的医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1)病历书写不规范;(2)告知不充分;(3)在出院诊断涉及腰的部分仅诊断了“腰部关节扭伤”,遗漏了腰1椎体骨折的诊断;(4)对患者腰部骨折不够重视,未及时请骨科会诊,出院时也未指导患者骨科就诊,延误了患者的治疗;(5)未严密观察腰椎骨折情况,未及时复查腰部的影像学检查;(6)对患者腰1椎体骨折治疗、护理不当。

上述过错中除第(1)项外,其它均与王某的损害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在对因果关系的分析中,鉴定所的具体意见为:患者住院后有颅脑损伤,医方集中精力优先观察和治疗是符合治疗原则的。对于腰椎1的压缩骨折,可以手术治疗也可以保守治疗,两种方法各有利弊。手术治疗的结果未必优于保守治疗。王某后续腰1锥体的压缩程度略有增加,是保守治疗容易发生的并发症。但保守治疗避免了手术风险、手术创伤和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因医方保守治疗的方法存在不妥,综合分析建议医方占次要因素。

鉴定所在其鉴定文书中关于伤残等级等鉴定项目的意见为:王某的伤残程度属十级;误工期可考虑自受伤之日起至180日止;护理期、营养期均可考虑自受伤之日起至90日止。庭审中,鉴定所指派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和当事人的质询。

本院认为,鉴定所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所依据的鉴定材料真实、有效,庭审中指派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及当事人的质询。综上,本院认定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鉴定意见,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王某的损害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即该院已构成对王某健康权的侵害,现王某要求该院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鉴定意见中关于因果关系的结论及具体分析,本院认定,某医院应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王某的合理损失。

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某医院赔偿王某医疗费三百三十三元,误工费二万五千五百一十元,护理费五千四百元,交通费四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百元,住宿费二百八十元,营养费一千八百元,残疾赔偿金六万零一百四十六元,复印费十元,精神抚慰金二万元;上述款项合计十一万三千九百七十九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王某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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