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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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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能聚焦超声治疗医疗事故损害
更新时间:2023-05-10

高能聚焦超声治疗医疗事故损害

蒋某某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我不认可北京某司法鉴定所所出具的鉴定结论,男科疾病本身就是身体自我感觉和持续的过程,某中医院所实施的“高能超导医疗技术”没有在卫生局备案,我的病情在接受某中医院治疗后非但没有好转反而继续恶化;我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医疗费共计37877.92元,不应只赔偿25000元,还应赔偿我误工费;某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延误治疗,造成我尿道变大,尿路口疼痛,尿液混浊,尿急,尿频,阳痿,早泄,性功能降低等损害后果,给我带来巨大的痛苦,且某中医院的医务人员资质存在问题。

某中医院辩称,我院同意一审法院关于不存在损害后果的认定,但不同意认定我院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我院服从一审判决。蒋某某始终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关于损害后果的证据;蒋某某一审诉讼请求的医疗费数额即为25000元,不同意蒋某某的上诉意见。

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某中医院赔偿医疗费25000元、身体损害50万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鉴定费由某中医院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病历记载,蒋某某于2014年10月1日到某中医院就诊,主诉:尿频、尿急、阴茎疼痛半年。现病史:勃起不坚,早泄,在两家医院检查诊断“前列腺炎”,给予输液微波等治疗不见好转;细菌培养:溶血性葡萄球菌感染。今日来我院就诊。有性生活。男科记录:前列腺体积可,质地硬,有触及痛。2014年10月4日细菌培养菌株鉴定报告单:溶血性葡萄球菌。初步诊断:CP。注射单:2014-10-5注射用硫酸头孢匹罗1g每日一次。2014-10-5“高能聚焦超声治疗仪”FUS-BY01治疗。知情同意书记载:本次超声治疗部位:前列腺。治疗过程中的医疗风险告知如下:根据患者所患疾病,并依据患者目前的病理特征,需要且适应做高能聚焦超声治疗。尽管采用此治疗方法具有一定的临床优势(保留器官完整性、不在尿道内进行、不损伤前列腺的粘膜腺)但与其他的治疗方法一样,FUS-BY01治疗也有一定的相应的治疗风险:1疗效不尽完美;尤其对增生伴感染性疾病的患者,如果增生机化的组织极不易脱落,或在使用过频微波、射频或消融或其他高能治疗引起的脂肪高度凝固等现象,或使用过前列腺注射、穿刺次数过多引起组织产生机械性损伤或瘢痕粘连、机化结节现象者,均有使病灶不完全溶解,留下隐患的可能。2对有些特殊致病菌,如:不动杆菌、奇异变形杆菌等,特别是耐药菌种引起的病灶组织多极化,多形态化,高硬化状态,均有使病灶不完全溶解,留下残留病灶的可能。3意外情况:如心脑血管疾病的突然发生,有可能出现意外,但高能聚焦超声治疗仪不诱发此类疾病。4皮肤或入射通道组织损伤,疼痛或不适感。5、治疗后必须定期随访,定期复查,及中药调理……治疗方案:导药治疗,仪器治疗,中药调理,物理治疗,局部热敷,功能锻炼。治疗中、治疗后可能出现的情况:1有可能出现导药困难:①如因尿道内膜长期炎症出现增生狭窄或射精孔闭锁;②如因微波、射频、腔介、导融,双囊三腔管等损伤尿道导致无法进管。2有可能出现导药后或用药后的药物反应。3有可能出现药物残渣栓塞腺管或微细精管现象。4有可能出现体外试验与体内药敏不相符合现象,因此而产生疗效不确切。特殊情况说明:1、系统治疗结束,如不执行预后调理;不加强免疫机制的调理;因免疫机能无法提高者,均有出现疗效不佳可能。2、a/系统治疗结束复查无菌后,症状一般会慢慢减轻、消除之规律,但也有少数患者因炎症较重导致机体损坏不可逆转,症状难消除的;b/对于患者其他病因所致的症状不能消除的,这跟前列腺炎无关,不属于此次治疗范围;3、引起不育的因素很多,如果因前列腺炎导致的不育症,一般在前列腺炎愈合后通过饮食、中药等调理可以改善。如是其他原因所致的不育,则可能不会有任何改善。4、引起阳痿、早泄的原因很多,如是因前列腺炎导致的阳痿、早泄、性功能障碍,一般在前列腺炎治愈后通过饮食、中药等调理可以改善,但也有个别患者因炎症较重而导致性功能难以恢复的。如是其他原因所致阳痿、早泄、性功能障碍,则可能不会有任何改善。

治疗中、治疗后注意事项:1忌酒;忌食油炸烧烤、辛辣刺激性食品;2忌房事(治疗后半月内);3治疗期间不得随意使用其他非治疗性药物;4停药四天作复查;5复查无菌情况下,视患者身体状况需要的须服中药调理;6服中药一月后再作复查。最后诊断:CP细菌培养菌株鉴定报告单:2014年10月29日,革兰氏阳性菌、革兰氏阴性菌、病毒、病原体、真菌无生长。

蒋某某在某中医院支付诊疗费、医药费共计37877.92元,其中治疗费36221元,中草药费用1656.92元。

诉讼中,蒋某某申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鉴定,2018年2月9日,该鉴定单位作出鉴定意见,其分析说明如下:关于北京某中医院对被鉴定人诊疗行为的评价:被鉴定人于2014年10月1日因“尿频、尿急、阴茎疼痛半年”,曾因“勃起不坚、早泄”,在两家医院诊断“前列腺炎”,给予输液微波等治疗不见好转;2个月之前细菌培养为溶血性葡萄球菌感染,故来医方就诊。查体:前列腺体积可,质地硬,有触及痛,给予相关检查,前列腺液细菌培养,仍为溶血性葡萄球菌感染;医方诊断:前列腺炎。于10月5日开始给予“高能聚焦超声治疗仪”+中药+硫酸头孢匹罗导入治疗2月余,被鉴定人病情无好转。根据医方“高能聚焦超声治疗仪”知情同意书中的告知款项(1疗效不尽完美,尤其对增生伴感染性疾病的患者……),被鉴定人当时病症不适用于该项治疗,医方存在过错。对于被鉴定人治疗无效的后果,医方负有主要责任。关于被鉴定人治疗后病情加重的陈述,鉴定材料中没有证据,不予认可。蒋某某另提交2015年6月29日在北京协和医院的尿常规检验报告单,检查各项结果均大致正常。蒋某某称由于某中医院的治疗导致原有病情“恶化”,未提交临床检查结果进行对比,不能明确何种症状出现加重。蒋某某支付鉴定费1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该诊疗方案应当符合临床常规。因医患双方对于临床知识认知的巨大差异,患者几乎不能与医务人员约定诊疗的具体内容和方案,只能期待医生出于职业精神和道德实施临床上认为是“适当”的诊疗方案。对于诊疗方式的选择、风险和适应症的相关说明,医生应秉持善良、公正之责任,尽到告知义务。鉴定认为,针对蒋某某所患“前列腺炎”的病情,医方采用的高能聚焦超声治疗仪+中药+硫酸头孢匹罗导入治疗方案不符合常规,蒋某某病情并不适用该诊疗方案。故医方所实施的诊疗行为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采取不当的诊疗方案,蒋某某因此付出高额的医疗费用,却无法达到治愈或好转的效果的后果,某中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的鉴定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某中医院应按80%的责任比例赔偿蒋某某合理损失。蒋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出示了医疗费单据,法院予以支持。蒋某某要求赔偿身体损害的诉讼请求,现无证据证明某中医院的诊疗行为加重原发病情或出现并发症的证据,故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蒋某某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诉讼请求,结合其就医的次数,法院酌定为1500元。蒋某某要求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因某中医院的诊疗方案并非侵入式治疗,未导致其脏器损伤,并无增加营养的必需,故营养费一项不予支持。蒋某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考虑某中医院的过错,法院酌定赔偿15000元。考虑某中医院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故鉴定费由某中医院全额负担。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某中医院赔偿蒋某某医疗费25000元、交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12000元。二、驳回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某中医院补充称蒋某某于一审审理中提交其于2015年7月4日于北京协和医院的B超检查报告单,亦显示某中医院术后,蒋某某至北京协和医院泌尿外科男科门诊就诊,超声检查未见异常。对于蒋某某上诉认为“高能超导医疗技术”没有备案一节,某中医院称经该院向相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该项技术不需要备案,且本案鉴定过程中,蒋某某亦在听证会上就该问题询问了专家,鉴定人亦表示不需要备案,该项技术其他三甲医院亦在使用,故不同意蒋某某的诉讼意见;蒋某某表示经其向北京市卫生局致电,被告知该项技术属于医院自己定义的医疗技术;蒋某某未能就“高能超导医疗技术”必须备案提供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蒋某某以某中医院的诊疗行为侵害了人身权益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对本案某中医院的诊疗行为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对于患者所患“细菌性前列腺炎”,医方采用“高能聚焦超声治疗仪”对前列腺局部进行抗菌素+中药药物导入治疗,患者病情并不适用于该诊疗方案,对患者治疗无效的损害后果院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该鉴定程序合法,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之处,本院对鉴定意见书的效力予以认定。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某中医院应当按照80%的责任比例向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蒋某某上诉的关于院方采用的治疗技术未经备案一节,蒋某某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项医疗技术必须备案且因未备案导致产生除本案所诉损害之外的其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故本院对其诉讼意见难以采纳。另关于蒋某某上诉的各项费用一节,一审法院综合本案诉讼情况,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予以酌定,并无明显不妥;而一审法院判令的医疗费数额系对蒋某某一审所提诉讼请求的全额支持;至于误工费,蒋某某在一审审理期间并未作为诉讼请求提出。至于蒋某某上诉的医务人员资质问题,某中医院已经提供了相关医师的执业资质。此外,蒋某某上诉称某中医院的诊疗行为导致其疾病恶化,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该诉讼意见难以采信。

综上所述,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能聚焦超声治疗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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