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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MO人工肺医疗事故损害
更新时间:2023-05-09

ECMO人工肺医疗事故损害

陈某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7623元、护理费2682.903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营养费10000元、丧葬费10160.4元、死亡赔偿金24962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22768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鉴定费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之子为赵某 ,2017年11月05日,赵某 因呕吐在被告处住院治疗。2017年11月12日因被告治疗过错导致赵某 去世,原告为此支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损失,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某 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应该在最终责任范围内确定合理的数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5日,赵某 因“恶心呕吐7天,咳嗽5天”至某 医院治疗,其入院诊断为急性肝衰竭(原因待查)、肺部感染、心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胸腔积液、电解质紊乱(低钠)、低蛋白血症状。此后,赵某 在某 医院住院治疗7天。2017年11月12日,赵某 临床死亡,诊断为:暴发性心肌炎、急性心功能衰竭、心源性休克、急性肝衰竭、急性肾功能不全、低蛋白血症、胸腔积液、电解质紊乱(低钠、低氯、高钾血症)。赵某 共花费医疗费187623.63元。

审理中,经陈某 申请,本院委托北京某 司法鉴定所就某 医院对赵某 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赵某 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2018年5月18日,北京某 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

(一)某 第某 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赵某 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在ECMO治疗期间监测不到位;3.在ECMO监护过程中,对患者化验指标的变化未作病因分析及相应处理;4.2017年11月12日患者病情发生变化后,未见排除和更换故障部位的操作记录,以及对故障原因的分析,同时,近3个小时的抢救,未见请体外循环医师的会诊的相关记录,如果是因为血栓或者出血,予以心外按压、肾上腺等抢救措施,恐难起到抢救效果,抢救过程欠妥;

(二)医方上述过错行为中的第l项与被鉴定人赵某 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上述过错行为中的第2项、第3项、第4项与被鉴定人赵某 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轻微原因。最终的责任程度尚需委托方进一步确定。陈某 支付鉴定费15000元。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赵某 因恶心呕吐7天,咳嗽5天至某 医院治疗,经鉴定,某 医院对赵某 的医疗行为存在在ECMO治疗期间监测不到位,在ECMO监护过程中,对患者化验指标的变化未作病因分析及相应处理,患者病情发生变化后,未见排除和更换故障部位的操作记录以及对故障原因的分析,抢救过程欠妥等过错,与赵某 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某 医院应当对赵某 的损害后果进行赔偿。综合衡量某 医院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某 医院对赵某 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

一、某 第某 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陈某 医疗费28143.5元、护理费2012元、交通费1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元、营养费52.5元、丧葬费7620.3元、死亡赔偿金18721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0519元、鉴定费2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二、驳回陈某 的其他诉讼请求。

ECMO人工肺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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