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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肠阴道瘘医疗事故损害
更新时间:2023-04-13

直肠阴道瘘医疗事故损害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2133.81元,护理费13733.29元,误工费251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00元,营养费69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0615.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312.15元,交通费728.54元,住宿费17761元,残疾赔偿金132608元,上述费用按照85%的责任比例主张;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因怀孕39周,伴腰痛于2014年11月20日至被告某医院就诊,被告某医院在原告分娩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原告阴道撕裂,且未予以及时有效处理。2015年6月19日,原告至被告某医院处就诊,被告予以进行缝合治疗,但原告未能恢复正常。原被告双方未能解决该纠纷,故诉诸法院。

被告某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医院辩称:其认可与患者存在医患关系。关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医疗费仅同意赔偿医保报销后的自负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病历记载的住院天数同意按照100元每日的标准赔偿;营养费,同意按照不超过60日的营养期按30元每日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标准过高,应以河北省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548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标准及年限过高,应以河北省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600元为基础,以定残之日为基准日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意赔偿10000元;护理费原告主张过高,同意按102元每日标准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吴某因孕因孕38+4周、孕2产0、LOA产,脐带绕颈壹周于2014年11月20日入住被告某医院待产,在宫口全开10分钟急娩出婴儿,发生阴道、直肠裂伤,经直肠粘膜、肛门括约肌、阴道粘膜修补,术后发生感染裂开,直肠-阴道瘘,伤口愈合后遗留大便失禁。2015年3月24日,原告因会阴裂伤7个月至某医院处门诊,于6月19日住院,并于6月23日行会阴陈旧裂伤修补术。2016年6月12日,原告因产时会阴裂伤伴粪失禁1年余入某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于6月19日全麻下行会阴陈旧裂伤修补术。原被告双方对上述诊疗过程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对二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对二被告的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排便困难、重度障碍、无法控制排便、排便不净)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对原告进行伤残等级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称:1、原告入被告某医院处待产,入院后近12小时宫口全开,10分钟胎儿娩出,因医方没有及时保护会阴,原告阴道、直肠裂伤(2cm),医方给予缝合,术后未给予禁食及会阴部护理,并用单一抗菌素治疗4天,对感染控制不利,同时未及时发现原告排便失控及直肠-阴道瘘,让其出院,医方存在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2、被告某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无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3、原告吴某伤残等级属九级,误工期90日、护理期69日,营养期69日。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吴某因孕38+4周、孕2产0、LOA产,脐带绕颈壹周入被告华北某医院待产,由于被告华北某医院未及时保护会阴,致使原告发生会阴Ⅳ度撕裂;且该被告对于原告的会阴损伤给予手术修补后,术后未给予禁食及会阴部护理,并用单一抗菌素治疗4天,对感染控制不利,且未及时发现原告排便失控及直肠-阴道瘘,让其出院,医方存在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本院结合原告就诊的全程酌情确定被告华北某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医院诊疗行为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574.66元,护理费8832元,误工费11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40元,营养费2760元,残疾赔偿金120825.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34.12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直肠阴道瘘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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