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晓东律师
全国
从业16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13
好评人数
43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没病重通知没会诊医疗事故损害
更新时间:2023-04-12

没病重通知没会诊医疗事故损害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医院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护理费7400元、交通费926元、丧葬费50802元、死亡赔偿金286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共计227288元,我按照40%的赔偿比例主张。本案的诉讼费由某医院负担。

事实和理由:我父亲张某于2013年2月16日到某医院就诊。同年3月25日,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现我认为某医院在对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故我诉至法院。

某医院辩称,我院不存在诊疗过错,且张某死亡与我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张某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另外,张某所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中包括张某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期间的费用,该费用与我院无关;同时,张某所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标准过高。张某一直在住院,不存在交通费。我院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另外,张某所主张的赔偿比例显然过高。综上,我院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张某于2013年2月16日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中医诊断为:水肿,气虚血瘀水停;西医诊断为:慢性心功能不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稳定性心绞痛,心功能3级,前列腺增生,重度骨质疏松伴骨痛,重度骨关节病,面颌部感染,细菌性肺炎?。同年3月7日,张某从某医院出院,出院中医诊断为:水肿,气虚血瘀水停;西医诊断为:慢性心功能不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稳定性心绞痛,心功能3级,前列腺增生,重度骨质疏松伴骨痛,重度骨关节病,面颌部感染,低钾血症,右侧胸锁乳突肌病变,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高血压Ⅲ级,极高危,肠道菌群失调,过敏性皮炎。同年3月7日,张某至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高血压病,前列腺肥大。同年3月13日,张某从第三医院出院,出院诊断为:主要疾患,右股骨粗降间骨折(31A2.2型);伴随疾患,高血压病,前列腺肥大。同年3月13日,张某再次在某医院住院,入院中医诊断为:胸痹,气虚血瘀痰阻;西医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稳定性心绞痛,骨质疏松,伴有病理性骨折,骨折手术后,高血压Ⅲ级,前列腺增生,细菌性肺炎。同年3月25日,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中医诊断为:胸痹,气虚血瘀痰阻;西医诊断为:低血容量性休克,消化道出血,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稳定性心绞痛,骨质疏松,伴有病理性骨折,骨折手术后,高血压Ⅲ级,前列腺增生,细菌性肺炎,低蛋白血症,肾功能不全,电解质紊乱。另查,张某在某医院住院期间护理等级为一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询问,张某1自愿放弃向某医院追偿张某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利。本院依张某申请,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

(一)某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1.病历书写不规范;

2.对患者查体不仔细,不全面;

3.护理不到位;

4.第2次住院查体及诊断,均未提及右侧颈部肿物问题,肿物好转还是恶化未予考虑,对患者病情重视不足,评估不全面,存在不妥;

5.医方会诊未查看病人即给了药物治疗,存在不妥;

6.3月21日10时许患者已出现“神志不清,时有谵语,周身水肿,腹部膨隆”的情况,病程记录及护理记录均有下病重的医嘱,但未见书面的病重通知;

7.3月21日10时许患者病情加重,应再次请消化科及外科等相关科室会诊,明确诊断及下一步治疗方案,评估是否具备有创检查及治疗的指征等,3月21日甚至至死亡前,均未见相关医嘱及记录,视为医方对患者病情重视评估不足,未尽高度谨慎注意义务,有延误治疗之嫌,存在不妥。

(二)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的第1项与被鉴定人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与被鉴定人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次要原因。最终的责任程度尚需法官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进一步确定。

张某对于上述鉴定意见无异议。

某医院表示:病历书写不规范与张某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其认可。鉴定意见书认定的查体不仔细、不全面的过错不成立,且该事项与张某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不能作为定责的依据。鉴定意见书认定的护理不到位的过错不成立,且该事项与张某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不能作为定责的依据。鉴定意见书认定的第2次住院未提及肿物,对患者病情重视不足,评估不全面的过错不成立,且该事项与张某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不能作为定责的依据。鉴定意见书认定的会诊未查看病人即给了药物治疗,存在不妥的过错不成立,且该事项与张某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不能作为定责的依据。没有书面病重通知,并不代表医生未进行病重告知,而且没有书面的病重通知仅仅涉及的是病历书写规范和患者家属的知情权问题,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书所认定的未予会诊,存在延误治疗之嫌,没有依据,不存在延误治疗问题,张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中明确确认某医院在对张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故某医院理应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根据本案的查明情况及鉴定意见,本院酌情判定某医院的赔偿比例为30%,某医院应当按照该比例赔偿张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张某1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放弃向某医院追偿张某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利,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判决如下:

一、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张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1715元。

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没病重通知没会诊医疗事故损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