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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坏死医疗事故损害
李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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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坏死医疗事故损害

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56253元(医疗费19038.42元、护理费32600元、误工费19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营养费4890元、交通费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3622元、残疾赔偿金24962元以上按照次要责任比例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因腹痛腹泻于2007年7月21日到被告处就诊,以急性阑尾炎收住院,保守治疗10日。8月1日因突发腹痛、腹泻到被告普外科就诊,后转消化内科治疗,当晚转某第三医院(以下简称某三院),大夫告知耽误时间太长,结肠坏死严重,要全部切除。因被告误诊误治造成原告无法弥补的身体残疾,因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事情发生后,原、被告一直处于协商中,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现应依据鉴定结论,同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部分,具体数额由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的四次病历资料显示,原告因腹痛于2007年7月21日到被告住院治疗,经被告医师准予其于7月31日带药出院,于8月1日再次因腹痛腹泻入院,同日由被告医护人员护送转至某三院门急诊。8月4日原告在某三院住院并进行开腹探查、结肠次全部分切除、回肠造瘘手术,8月17日出院。12月19日原告又到某三院入院治疗,完善了各项术前检查及术前准备并进行了开腹探查,粘连松解,小肠造瘘还纳术,于2008年1月5日出院。

2.2018年7月25日,经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出具某物鉴中心[2018]医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

由于被告未尽到其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原告缺血性肠病的及时诊疗,导致了其肠部分切除术后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故被告某医院对被鉴定人段某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的参与度以次要原因为宜;被鉴定人段某肠部分切除术后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垫付鉴定费8700元。

本院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均同意鉴定意见,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过错因果关系的参与度为次要原因,故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40%的赔偿比例。

关于原告方的各项损失确定如下:

1.医疗费,以医疗保险手册为准,计19038.42元。2.护理费,酌定住院43日、每日200元,出院术后恢复120日、每日180元,计30200元。3.误工费,根据其社保交纳等证据情况,原告主张1956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43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5.营养费,根据其伤情及康复情况,原告主张489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6.交通费,考虑到就医路程及次数,原告主张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7.残疾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为249624元(62406元×20×20%)。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法律规定为6724元(40346元×5÷6×20%)。8.精神损失费10000元,根据被告过错及原告损害程度,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1-7项费用根据被告40%赔偿比例计算,1-8项共计为144534.57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某区医院(某第三医院某医院)赔偿原告段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44534.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肠坏死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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