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贲门周围血管离断脾切除失血性休克医疗事故损害
李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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贲门周围血管离断脾切除失血性休克医疗事故损害

原告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69891元;2、请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待鉴定结论做出后再行确定);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两原告分别为死者张某的丈夫和儿子。2016年7月17日,张某因呕吐到被告处就诊,被诊断为上呼吸道出血。2016年8月8日,被告为张某行“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脾切除术”。但在手术过程中,因被告粗暴操作,导致静脉血管断裂,且手术医生未能找到回缩的静脉血管而无法止血,故张某血流不止,最终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原告认为,原告亲属张某的死亡,完全因为被告的责任所导致,故被告应对原告亲属的死亡承担进行赔偿。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准许原告诉讼请求,以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医院辩称:患者张某,女,64岁,因“呕血伴便血4小时”于2016年7月17日12:00收我院。患者4小时前在家中出现呕吐,呈非喷射性呕吐,呕吐物为鲜血和咖啡色胃内容物,量约1500m1,同时伴黑便,为求治疗入院。患者确诊肝硬化病史1年余,在安贞医院已行“胃镜下食管静脉曲张套扎术”2次,效果欠佳,仍反复消化道出血。高血压病史20余年,最高220/110mmHg,2015年10月29日于我院行开颅探查、血肿清除术。有糖尿病病史。入院行查体及辅助检查后,初步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肝硬化伴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患者入院后病情危重,入ICU病区,予以扩容、止血等治疗,经ICU止血、输血等综合治疗后,患者胃肠减压未见出血,上消化道出血暂停止,患者呈嗜睡状态。2016年7月25日家属要求转入普通病房,转入脾胃科治疗,于2016年7月27日再发上消化道出血,内科予以止血、输血、抑制胃肠液分泌、抗炎等综合治疗。消化道仍继续出血,内科治疗无效,随时有大量呕血死亡可能。后经院方组织会诊后认为:内科治疗无效,手术为唯一希望,但患者病情危重,手术风险极大,严重时有可能死在手术台上。家属意见:因反复出血,不能经口进食,每日住院费用很高,加之长期反复入院,家中经费负担重,家属要求手术治疗。双方充分沟通,反复交流后,家属依然表示:即使在手术台上死亡,也能理解,能够接受并承担后果,要求手术治疗。后转入普外科病区,继续予以止血、抗炎、补充白蛋白、抑制胃肠液分泌、保肝等治疗。完善术前评估,于2016年8月8日全麻下行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脾脏切除术,手术过程顺利,手术主要操作结束时出现术野创面广泛渗血,术前备用凝血药物及备血均应用,效果不明显,凝血功能障碍、失血性休克,病情危重,气管插管状态送往ICU监护治疗,术中出血:约4000m1,输“B”型悬浮红细胞10单位、新鲜血浆800m1,术中自体血回输。于2016年8月8日20:00因失血性休克放弃有创抢救死亡。我院认为,我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原则和诊疗常规,患者病情危重,如任其自身疾病发展,患者最终结果只能是死亡,且生存期极短,生存质量极差。手术是在其病情危重当时唯一的可能延长其生存期,改善其生活质量的有效手段,患者具有手术指征,术前我院已多次向患者家属充分交代病情及手术风险,患者家属完全知情并仍强烈要求手术,我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患者最终死亡是基于自身疾病及手术并发症所致。我院想强调的是:本案患者病情危重,其至多家医院就诊均没有医院愿接收该患入院治疗,我院接收该患入院后积极为其救治,患者方在与医院沟通过程中对医院承诺,无论发生何种结果,都与医院无关,对医院表示感谢。但术后患者不幸死亡后,患者家属立即诉讼医院主张赔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医院和患者之间丧失了起码的信任。综合,我院的诊疗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父子关系。刁某之妻张某于2016年7月17日因病到被告处治疗,被告以上消化道出血收入院。入院诊断为:1.上消化道出血;2.肝硬化伴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3.2型糖尿病;4.脑出血后遗症;6.高血压。当日,被告对张某行右锁骨下静脉置管。2016年7月28日被告对张某行腹腔穿刺术。2016年8月8日,被告对张某行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脾切除术。张某凝血功能障碍,手术创面渗血,失血性休克,气管插管状态送往ICU监护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8月8日晚8时宣布死亡。张某为治病扣除社保后自行花用的医疗费用共计90585.07元。2016年10月,刁某以医院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给予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存在争议,本院根据原告申请,经随机确定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以张某未行尸检,死亡原因不明,无法判断因果关系,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条件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本案鉴定不予受理。随后,第二次随机确定某鉴定研究所,该所于2017年7月5日向我院具函,说明因其所此类鉴定案件较多,本案预计在一年后启动鉴定程序,询问是否同意。本院就此询问了双方当事人,二原告申请更换鉴定机构,被告不持异议。第三次随机确定由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7年11月29日,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写明:

分析说明:被鉴定人张某诊疗经过概况。被鉴定人张某2016年7月17日就诊北京某医院,主因4小时前在家中出现呕吐鲜血和咖啡色胃内容物约1500m1,伴腹泻黑色稀便,既往高血压病史20余年,最高220/110mmHg,糖尿病史5年余,确诊肝硬病史1年余,在安贞医院行“套扎手术”2次。初步诊断:上消化道出血肝硬化伴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2型糖尿病,脑出血后遗症,高血压。予以止血、输血、抑酸、抗炎、补充白蛋白、保肝、补液、利尿、抗过敏、每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等对症治疗。经治疗,患者出血反复出现,医方拟定并2016年8月8日行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脾切除术。术中脾窝留引流管,逐层关闭腹腔,20分钟后查看腹腔引流袋,见引出约700m1暗红色血液,血压不稳并下降,考虑患者凝血功能障碍,腹腔创面大量渗血,失血性休克,予以加快输注悬浮红细胞及冰冻血浆,静滴人凝血酶原复合物及人纤维蛋白原,并先后2次重新拆除切口缝线,进腹查看手术创面,见脾窝大量积血,创面未见明确活动性出血,但创面广泛渗血,予纱布加压填塞后出血明显减缓,决定大纱布垫填塞加压止血。术后患者昏迷,经对症抢救无效20:00心电图示:“直线”,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考虑失血性休克。北京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张某实施的医疗行为有无过失,与张某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的分析。

1.被鉴定人张某2016年7月17日以呕血伴黑便为主诉就诊,医方初步诊断上消化道出血,肝硬化伴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2型糖尿病,脑出血后遗症,高血压。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后,予行止血、输血、抑酸、抗炎、补充白蛋白、保肝、补液、利尿、抗过敏、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等对症治疗符合诊疗常规。

2.被鉴定人张某为肝硬化患者(确诊1年余),本次呕吐新鲜血液伴排黑色稀便符合上消化道出血表现,2016年8月8日胃镜检查提示食管静脉曲张,门脉高压性胃炎,为肝硬化失代偿期并发症,入院后经药物治疗仍反复出血,有进一步止血治疗的指征。临床上治疗肝硬化患者上消化道出血虽有多种方案,但被鉴定人张某本次就诊前,曾于医院行血管套扎术2次,本次入院后行药物治疗出血不能控制,医方所选择的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脾切除术,可以消除脾功能亢进,降低消化道再次出血的风险,是处理本病的最为有效的手段,医方选择该方案是对症合理的。医方术前与患方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但针对本手术的目的、手术对病人的影响向患方说明不够全面,同时也未将其他治疗方案及优缺点予以告知,故医方的告知不够全面,存在一定过失。

3.被鉴定人张某临床死亡后未行尸检(医方有相关告知,患方签字拒绝),故其最终死亡的具体原因无法明确,根据现有鉴定材料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张某为肝硬化上消化道出血基础上,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脾切除术后失血性休克死亡可能性大,医方在对其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与被鉴定人张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鉴定意见:北京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刁某为此支付鉴定费用16000元。

在审理中,二原告将其主张的医疗费数额变更为90585.07元。二原告提出被告在对张某治疗时,该医院的参与救治的部分医护人员的资质存在问题;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向本院提供了二原告提出异议的医护人员的资质证书、执业证书等。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户口本、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回复函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张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承担轻微责任。关于二原告主张的被告的相关医护人员的资质存在问题一节,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依职权查询的结果显示,并不存在被告的相关医护人员无资质的情形,故本院对二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对二原告要求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根据鉴定结论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承担15%的责任比例。虽然二原告主张张某所居住的地点位于城镇,故相关赔偿项目应按照居民标准计算,但因张某生前居住在某村自家宅院内,且其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其主张居住地点位于城镇的一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张某的相关赔偿项目应按照农民标准计算。综上,本院对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其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某医院赔偿原告刁某医疗费13587.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6元、营养费172.5元、死亡赔偿金53544元、丧葬费6935.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及鉴定费2400元,以上共计79916.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贲门周围血管离断脾切除失血性休克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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