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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手术下肢瘫痪医疗事故损害
李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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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16年

脊柱手术下肢瘫痪医疗事故损害

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某医院赔偿我医疗费25451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150元,营养费7150元,误工费795863元,护理费1085250元,交通费9351.1元,住宿费932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8530元,康复费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27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以上是我的全部损失,我要求某医院按照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0年11月24日,我因腰背部疼痛到某医院就诊,后某医院医生为我做了脊柱POTT畸形后路截骨矫形、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手术后我下身失去知觉,半年过去后我身体更加疼痛,到某医院要求拍片遭到拒绝,后我出现关节炎、子宫下垂、下身瘫痪等一系列症状。2015年1月22日确认钢板断裂、压迫神经,造成我终身残疾。

某医院辩称,不认可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燕某于2010年11月20日至某医院住院治疗16日,诊断:POTT畸形。后燕某于2010年12月7日至鄂尔多斯市某医院住院治疗49日,诊断:烧伤,Ⅱ,2%,臀部,L1-2椎体畸形矫正内固定术后并截瘫。燕某于2011年3月13日至鄂尔多斯市某医院住院治疗45日,诊断:胸椎TB术后截瘫。燕某于2011年7月12日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医院住院治疗17日,诊断:截瘫、脊髓损伤。后燕某因子宫脱垂,于2015年1月27日至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8日,诊断:子宫脱垂,阴道前、后膨出,张力性尿失禁,多发子宫肌瘤,右卵巢囊肿,截瘫,骨性宫颈炎,慢性盆腔炎。后燕某于2016年1月14日至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日,诊断:上消化道出血,陈旧性腰椎结核,支气管炎。燕某另因上消化道出血于2016年3月7日至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日。燕某共花费医疗费231936.48元,某医院只认可燕某在其医院看病产生的费用,对其他费用均不认可。燕某另提交了7317.3元外购药票据及子宫托票据,经本院询问,其称该票据计算在医疗费金额中。

在庭审过程中,经燕某申请,本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就某医院对燕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燕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某司法鉴定所[2018]临鉴字第16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其中“分析说明”部分载明如下内容:

(二)关于某医院对被鉴定人燕某诊疗行为的评价:

1.关于病历书写的分析

审阅医方病历材料,(1)病历医嘱单医务人员未签字。(2)护理记录单的修改未按规范进行修改,有刮、涂改痕迹。综上,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

2.关于告知义务的分析

审阅病历材料,医方在为患者实施手术前、麻醉前、医疗用血前等均签署了知情同意书,手术同意书中也包含了脊髓损伤、内固定物断裂等情况,患者已同意签字,应视为医方尽到了告知义务。

3.关于医方诊疗过程的分析

审阅病历材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

(1)燕某因腰椎结核术后25年,腰背部畸形19年,腰痛伴活动受限3年入住医方,经辅助检查腰1-2脊柱后凸畸形,医方诊断为:脊柱结核术后POTT畸形,该诊断明确,患者44岁(就诊时),出现腰背部疼痛、右下肢疼痛的症状,为改善生活质量,择期手术治疗,采用脊柱后路截骨矫形,椎弓根钉螺钉内固定的手术方法正确,符合诊疗规范。

(2)在术前仅见X线的检查报告单,未见MRI或CT的检查医嘱及报告,2008年到就诊时已经历时2年,病情进展情况尚需进一步完善检查确定,以便于医方了解患者椎管、脊髓情况,从而制定更适合的手术方案。医方存在术前检查措施不完善,准备不充分的情况。

(3)手术记录记载患者肋弓平面以下感觉消失,显示医方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出现了脊髓损伤。如果术中行诱发电位监测,可以及时发现脊髓损伤,并进行及时有效的纠正,但当时是否存在该技术,尚需法官进一步核实。脊髓损伤是脊柱手术少见的手术并发症,医方在术前已经告知并签字。

(4)患者术中、术后出现双下肢运动消失,脊髓损伤可能性大,但是医方未予复查影像学片,明确诊断,至出院也未补充诊断,视为医方对患者出现的双下肢运动消失重视不足,未予及时复查影像学,未予及时诊断。

(5)2015年患者出现内固定物断裂,内固定物质量的问题不属于本所鉴定范围,需到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6)患方在陈述材料中提到钢板断裂后曾多次联系医方,医方未予重视,但鉴定材料中未见相关的证据材料,需法官进一步核实,如果患者钢板断裂并出现了相应的症状,多次到医方就诊医方一直未予处理,那么医方存在处理不及时的过错;但同时患方出现病情变化,亦应及时到医方门诊就诊。患方未及时到医方就诊,延误了诊断和治疗,亦存在过错。

审阅病历材料,患者2015年发生了子宫脱垂,从《妇产科学》和《外科学》中关于子宫脱垂的病因以及脊髓损伤的并发症中可以看出:患者发生子宫脱垂与脊髓损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审阅病历材料,患者2016年出现上消化道出血,从上述上消化道出血的病因分析,患者出现上消化道出血与钢板断裂等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该鉴定意见书第六部分鉴定意见中记载:

(一)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燕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1.病历书写不规范

2.术前检查措施不完善,准备不充分。

3.手术记录记载患者肋弓平面以下感觉消失,显示医方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出现了脊髓损伤。

4.医方对患者出现的双下肢运动消失重视不足,未予及时行影像学检查,未予及时诊断。

5.患方在陈述材料中提到钢板断裂后曾多次联系医方,医方未予重视,但鉴定材料中未见相关的证据材料,需法官进一步核实,如果患者钢板断裂并出现了相应的症状,多次到医方就诊医方一直未予处理,那么医方存在处理不及时的过错;但同时患方出现病情变化,亦应及时到医方门诊就诊。患方未及时到医方就诊,延误了诊断和治疗,亦存在过错。

(二)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的第1项与被鉴定人燕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2项、第3项、第4项与被鉴定人燕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轻微原因。上述第5项需进一步核实,最终的责任程度尚需法官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进一步确定。燕某共花费鉴定费15000元。

就诱发电位监测技术,燕某提交了学术论文证明其做手术时已经存在该技术。经本院询问,某医院称燕某就医时其医院并没有诱发电位监测技术,且燕某于2012年12月6日出院后曾两次来其医院要求封存病历,没有再在其医院就诊。燕某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燕某主张护理费,称自2010年10月20日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按照每日150元计算2855日,其另按照每日150元计算12年后续护理费。

燕某主张误工费,称按照每年101599元计算,提交了个体工商户档案资料,记载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于2008年9月23日成立,于2013年6月9日注销。某医院对此不予认可,称燕某于2009年已经被认定为残疾,不可能再从事经营活动。

燕某主张残疾赔偿金,提交了其残疾人证。经本院询问,燕某称其放弃就其伤情进行伤残等级、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

燕某主张辅助器具费,提交了网购图片,称辅助器具费票据丢失,其按照网络购物显示金额计算。燕某主张康复费,提交了长腿支具费用,称系用来小腿支撑。燕某主张交通费,提交了交通费票据,称系看病就医产生。燕某主张住宿费,提交了住宿费票据,称其来京时有陪同人员需要住宿。

本院认为,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而构成侵权的,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患者受到损害;患者的损害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或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

现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载明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燕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燕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轻微原因。现燕某虽称治疗时存在诱发电位监测技术、钢板断裂后曾多次联系医方,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庭审情况,本院认定就燕某的损失,应由某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

一、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燕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辅助器具费三万六千零六十九元八分;

二、驳回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脊柱手术下肢瘫痪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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