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胎心监测剖宫产手术偏晚医疗事故损害
李晓东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465人
全国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6年

胎心监测剖宫产手术偏晚医疗事故损害

张某、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某医院赔偿医疗费5156.8元、营养费160元、伙食补助费160元、护理费320元、死亡赔偿金998496元、丧葬费51417.6元、交通费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60000元、鉴定费12000元。

事实和理由:陈某在某医院入院待产,但该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包括未对陈某进行产前B超检查,产前对于胎盘、脐带情况未知,未全面告知产妇及胎儿的情况等。上述过错导致胎儿在出生后8小时死亡。对于某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我们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对过错的认定;但对其确认的同等责任我们有异议,我们要求该院按80%的比例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某医院辩称,我院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所实施的手术治疗积极正确无过错,与患儿的死亡间无因果关系。另,我院不同意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理由为:我院的诊疗行为,包括对催产素的使用均符合规范;新生儿的死亡是原告方放弃抢救所致,而非抢救无效所致。综上,我院亦不同意张某、陈某的诉讼请求,并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陈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2016年5月14日,陈某急诊入某医院待产,其间出现胎儿脐带脱垂、胎心弱且偶有消失等情况。次日陈某接受局麻下子宫下段横切口剖宫产术,ROA位娩出一足月成熟男婴,但出生后新生儿重度窒息,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另,陈某于当月19日出院。

诉讼中,本院委托鉴定所对某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对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作出如下分析:1、陈某在急诊入院时,院方对其诊断及相应处置符合产科诊疗规范。2、新生儿重度窒息的发生,与在医方待产后期胎心监测不够,脐带脱出、胎儿宫内窒息到剖宫产手术偏晚有关,医方存在过失应负有一定责任。该机构最终鉴定意见为: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新生儿的损害后果有同等的因果关系。另,原告方在某医院支付医疗费5054.55元;但就其所主张的交通费,原告方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

本院认为,鉴定所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所依据的鉴定材料真实,故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某医院就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就相关主张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故本院对其所提异议不予认定,对于其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根据鉴定意见,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新生儿的死亡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故本院判定某医院应按50%的比例承担责任。对于原告方所提80%的责任比例,因无相应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方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另,孩子在出生后当天死亡,陈某作为其父母会受产生极大的精神痛苦,故对其所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判定。还需明确的是,上述医疗费不仅包括新生儿本身的医疗费,也应包括陈某在待产、生产过程中所支付的医疗费。陈某在某医院共住院5天,故原告方主张2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并无不当。但因本院已判决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付,故对原告方另主张住院期间2天的营养费,本院则不予支持。原告方还主张交通费,因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某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二千五百二十七元,护理费二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百元,丧葬费二万五千四百零一元,死亡赔偿金六十二万四千零六十元,精神抚慰金六万元。上述款项合计七十一万二千二百八十八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陈某其它诉讼请求。

胎心监测剖宫产手术偏晚医疗事故损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儿童用药剂量过大医疗事故损害
0人浏览
腰椎术后感染发炎医疗事故损害
0人浏览
颈椎病颈托医疗事故损害
0人浏览
骨肉瘤医疗事故损害
0人浏览
脑膜瘤手术出血医疗事故损害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