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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脉瓣位机械瓣置换术医疗事故损害
李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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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脉瓣位机械瓣置换术医疗事故损害

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某医院赔偿我医疗费27000元,护理费13500元,误工费48600元,交通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85元,营养费32850元,残疾赔偿金1825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以上是我按损失总额的45%计算出来的,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我因胸痛于2003年9月13日入住某医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绞痛、高血压性心脏病、主动脉瓣膜关闭不全,并于2003年10月10日行主动脉瓣置换术。术后我的症状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反复出现气喘、憋气等症状,且逐渐加重。后我于2016年2月17日到北京某医院检查,显示主动脉瓣置换术后瓣周漏(中量反流)、心功能受损。

某医院辩称,不认可赵某的诉讼请求,在2016年9月9日的谈话时,赵某称从我院出院后到2016年某医院检查前没有进行过检查及治疗,当时的承办法官向赵某核实是否做过治疗,赵某称没有,但现在赵某又主张相关费用。本案现在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赵某于2003年9月13日至某医院住院治疗53天,诊断:主动脉瓣关闭不全。2004年3月26日,赵某至某心血管病医院检查,显示:舒张期左室流出道内探及源于主动脉中-大量返流信号(瓣周可能性大)。后赵某陆续至北京市某医院、某心血管病医院检查,显示:主动脉瓣狭窄、大量瓣周漏。赵某主张医疗费,未提交相关票据。

在庭审过程中,经赵某申请,本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就某医院对赵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若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赵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若存在关系明确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并对赵某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后期治疗费进行鉴定。在申请鉴定时,经本院询问,某医院对赵某病历均无异议。

该鉴定机构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某司法鉴定所[2016]临床医鉴字第0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其中“分析说明”部分载明如下内容:

(一)关于某第某医院对被鉴定人诊疗行为的评价:

3.被鉴定人于术后不到半年时间(2004年3月26日)经某某医院超声检查,诊断:主动脉瓣机械瓣置换术后,主动瓣机械瓣瓣周漏可能性大(中-大量反流)。说明医方所行主动脉瓣机械瓣置换手术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半年之内出现瓣周漏与医方手术操作有关。后多家医院诊断:主动瓣机械瓣瓣周漏等。此种情况发生不能排除与医方手术的相关因素。

(二)关于某第某医院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分析:

被鉴定人术后医方没有行超声复查。半年时间由某某医院行超声检查诊断:主动脉瓣位机械瓣置换术后、主动瓣机械瓣瓣周漏。此种情况发生与医方手术操作术有一定因果关系。

在该鉴定意见书第六部分鉴定意见中记载:

1、某第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诊疗过程中存在手术过失,该过失与被鉴定人的目前损害后果有次要因果关系。

2、被鉴定人伤残等级为六级。建议其误工期为2年,营养期为1年,护理期为1年。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以实际产生为准。

赵某支付鉴定费16350元。某医院对该鉴定结论不认可,称2004年某某医院的报告是伪造的,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某医院另称不认可赵某手术后半年内出现瓣周漏情况与医方手术操作有关,称赵某出院时无主动脉瓣置换术后瓣周漏等并发症,术后多次检查也没有诊断为瓣周漏,其现在的机械瓣瓣周漏是自身病情发展和术后未按医嘱定期复查的结果。针对某医院提出的异议,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出具某临床医函(2018)第115号关于赵某案件鉴定书的说明,记载:二、2003-10-10手术,术后没有心脏杂音的描述,第17天才下床行走(活动度是有限的),没有相关辅助检查;被鉴定人出院后亦没有及时复查,不能证明被鉴定人术后没有瓣周漏的合并症。三、根据2017年7月16日法院转交给本机构经双方质证过的(被鉴定人在某医院2004年3月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材料)2004年3月26日被鉴定人超声的诊断:主动脉瓣机械瓣置换术后,主动瓣机械瓣瓣周漏(中-大量反流);被鉴定人主动脉瓣机械瓣置换手术半年之内出现瓣周漏,与医方手术操作有关。被鉴定人置换术后病症没有改善,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与医方手术后合并症(瓣周漏)有关。

四、(1)被鉴定人2004年3月26日在某医院门诊就诊的病历为初次接诊,被鉴定人心脏彩超后没有再就诊记录。之后都是家属取药(抗凝相关药物)所以病历中没有相关诊断。(2)某医院为国内顶级心血管病专科医院,且该材料经法院质证时医方认可。(3)其他医院虽然没有诊断瓣周漏,但都有主动脉关闭不全(说明血液有返流)。五、本所鉴定意见考虑到被鉴定人存在自身因素,所以给予医方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而构成侵权的,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患者受到损害;患者的损害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或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

现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载明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赵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手术过失,该过失与赵某的损害后果有次要因果关系。现某医院虽对某医院2004年检查结果不认可,但本院提交鉴定时已经询问某医院,其当时对该病历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意作为检材提交鉴定机构,且某医院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就某医院对某医院病历真实性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某司法鉴定所的情况说明已经就某医院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合理答复,故本院根据鉴定结论及说明认定就赵某的损失,应由某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就诉讼时效,赵某自2003年手术后半年经超声诊断:主动瓣机械瓣瓣周漏可能性大,该情况一直持续至2016年,侵害行为持续发生,故赵某于2016年7月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就某医院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现就医疗费,因赵某未提交相关票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就住院伙食补助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就护理费、误工费,某医院虽对护理合同、护理费收据、误工证明等证据均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就护理费、误工费,本院根据赵某提交的证据显示的收费标准计算,期限以鉴定结论记载期限为准。就营养费,主张过高,本院按照每日100元计算365日。就残疾赔偿金,本院按照城镇户口计算。就交通费,主张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认定。就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认定。经核实,赵某总损失为:住院伙食补助费5300元,营养费36500元,护理费30000元,误工费72000元,交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4056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判决如下:

一、某第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赵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十三万零三百七十五元六角;

二、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动脉瓣位机械瓣置换术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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