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椎管内肿瘤占位病变切除医疗事故损害
李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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椎管内肿瘤占位病变切除医疗事故损害

原告戚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11690.71元、交通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护理费40000元、鉴定费12000元。以上费用要求按80%的责任比例赔偿。事实和理由:

2016年11月底,家长发现原告走路时突然出现腿软的现象,就到被告神经内科就诊,经过拍核磁共振发现颈1-3水平椎管内占位,C2椎休及齿状突后缘骨质破坏,在被告处住院15天,期间准备做手术,后又通知我们出院。回家十几天后,发现孩子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出现四肢无力的状况。随即于2017年1月3日返回被告处继续治疗,被被告诊断为脊椎占位性病变,继而进行了手术治疗,打开病变位置没有取出任何病变组织,只是告诉我们做了减压处理,术后入重症监护室17个小时,主治医生建议我去某医院做病理诊断,被告病理科告知我只有5片以下。我当时找到主治医生问为什么没有足够病理,主治医生告诉,手术打开后看不见病变的东西。某医院医生结合片子及经验建议我们尽快第二次于术,主治医生说某医院不懂,建议我们去美国治疗,每次费用不下百万。后到某医院,被确诊为椎管内占位性病变,颈椎后凸。在此住院14天,在被告打开的同位置做了手术,取出了病变组织,目前比较稳定。我们认为,被告严重不负责任,在手术过程中疏忽大意,不能找到并切除病变组织,进行替代治疗减压取骨时也没有告知原告监护人,没有病理切片。导致原告病情被拖延。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望支持我们的诉求为盼。

被告某医院辩称,2016年12月1日,患儿戚某1因行走姿势异常18天,行走困难3天收入神经内科病房。完善头颅及脊髓核磁示“高位颈髓处前部可见一巨大肿物,压迫颈髓,会诊后考虑颈髓占位,肿瘤可能性大,建议转神经外科病房继续治疗。1月3日,因发现髓内占位一月余,四肢活动差症状加重再次入院,1月6日行颈髓内占位切除术,病理标本经外院会诊后考虑为脊索瘤,1月19日,患儿出院。我院对患儿治疗诊断及时,二次入院后尽早手术,处理及时,脊索瘤是恶性肿瘤,不能完全切除,但应给予充分减压,手术原则正确。患儿术后不能放疗,建议质子刀治疗,对于医疗费的建议符合常规。因此,我院诊疗行为无过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01日至2016年12月16日主诉:行走姿势异常18天,行走困难3天。现病史:入院前18天患儿无明显诱因出现行走姿势异常,表现为右足内翻,右下肢走路拖拉、活动耐力下降,偶有跌倒,休息后,上述症状可减轻。患儿精神反应好,吐字清晰,吞咽如常,双上肢及左下肢无明显异常姿势,四肢力量正常,无感觉及尿潴留症状。未予特殊治疗。为求进一步诊治,以“行走姿势异常原因待查”收入病房。发育正常,营养良好,表情稍减少,自主体位,神志清楚,查体不合作。专科情况:神清,精神反应可,眼神灵活,抱入病房,表情稍减少,可听懂指令,可对答,独坐不稳,可扶走,双足内翻,呈内八字,右膝屈曲,右下肢拖曳步态,双手取物时可见爪形姿势异常,双上肢肌力Ⅳ-级,双下肢肌力Ⅳ级,双上肢齿轮样肌张力增高,双下肢肌张力欠稳定,紧张时肌张力升高,安静时肌张力减低,角膜反射、腹壁反射正常引出,双侧膝腱反射亢进,双侧跟腱反射活跃,踝阵挛(-),双侧巴氏征自然阳性,布氏征、克氏征阴性。浅感觉粗查存在,深感觉不合作,共济检查不合作。诊断及鉴别诊断:姿势异常原因待查:……定位在基底节,因患儿下肢病理征阳性,跟腱紧明显,需要注意脊髓病变……诊疗计划:1.完善相关检查如头颅及颈胸椎核磁,脑电图等检查以协诊。2.予口服小儿感冒宁口服液对症治疗。3.向家长交待病情:病因不明,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协诊。4.请上级医师协助诊治。

2016-12-0119:09主治医师查房记录查房意见:目前考虑姿势异常原因待查,基底节病变可及脊髓病变均不能完全除外,入院后尽快完善相关检查协诊,患儿存在上感,予积极对症处理。

2016-12-0209:59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患儿入院后体温正常,无呼吸困难,抽搐,无咳嗽,饮食欠佳,小便正常,昨日灌肠后排大便1次。查体……尿常规、粪便常规未见异常。乳酸、血氨、甲功五项、甲状腺抗体三项未见异常。脊髓MR口头回报:可见颈髓占位。查房意见:患儿目前考虑脊髓占位,联系神经外科会诊,指导下一步治疗。向家长交待病情,患儿目前考虑高颈段占位,病情进展快,可能随时出现生命危险,家长表示理解。

2016-12-0215:41转出记录患者戚某1于2016年12月01日入院,于2016年12月02日16时30分转出我科。诊疗经过:入院后行脊髓核磁(自阅)可见高位颈髓处前部可见一巨大肿物,颈髓严重受压,故诊断颈髓占位明确。根据患儿近两日时有流涕、鼻塞,查体示咽充血,肺部听诊呼吸音粗,未闻及干湿罗音,诊断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患儿入院后予心电监护,病情较平稳。入院第2天,完善头颅及脊髓MRI(自阅片)示“高位颈髓处前部可见一巨大肿物,压迫颈髓”,请神经外科会诊后考虑颈髓占位,肿瘤可能性大,建议转入神经外科病房继续治疗。并向家长详细告知目前病情(见病情告知书),家长表示理解目前病情,同意转入神经外科病房继续治疗。目前诊断:颈髓占位、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2016-12-0217:45转入记录患者戚某1于2016年12月02日17时30分转入我科……转入后诊疗计划:继续完善相关术前检查,限期手术治疗。

2016-12-1008:10主治医师查房记录患儿咳嗽,少许咳痰,发热,无畏寒,无惊厥抽搐,一般情况可。体查:生命体征稳定,双下肢活动渐改善。主治医师意见:患儿目前咳嗽,暂不宜手术治疗,如患儿周一仍有咳嗽则取消手术,继续雾化治疗。继观病情变化。

2016-12-1608:10主任医师查房记录今查房,患儿仍有咳嗽,无惊厥抽搐,四肢活动较前进一步好转。一般情况可。体查:生命体征稳定,神清,双上肢肌力Ⅳ+级,双下肢肌力Ⅳ+级。四肢肌张力略高于正常。

2016-12-16颈胸椎MR平扫:对比旧片诊断意见:与前片2016.12.2比较:颈1-3水平椎管内囊性占位性病变,较前略缩小,脊髓受压程度减轻伴C2-3水平脊髓内异常T2高信号灶,较前增高T2W显示C2椎体信号增高,变化不著。主任医师意见:患儿目前髓内病变有手术指证,但患儿咳嗽,且髓内占位较前略缩小,症状减轻,可暂不手术,待患儿咳嗽门诊内科治疗后返院复查脊髓核磁,决定手术时间。予以办理出院,医嘱3周后神经外科门诊复查,注意卧床休息,不适随诊。出院诊断:颅内占位性病变。

第二次入、出院日期:2017年01月03日至2017年01月19日主诉:发现髓内占位一月余。现病史:患儿一月余前在我院诊断“髓内占位”,前次出院后十余天前再次四肢活动障碍,不能站立,四肢活动差尤以右侧为甚,症状渐加重,今为求进一步诊治,遂来我院就诊,门诊检查后以“颈髓髓内占位”收住院。患儿近一周精神稍欠佳,纳食可,睡眠可,大小便大致正常,体重变化不明显。

专科检查:不能站立,颈部有抵抗,右上肢肌力2+级,右下肢肌力2级,左上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3级。四肢肌张力降低,以右侧肢体为甚,腹壁反射存在,双侧膝腱反射减弱,双侧跟腱反射减弱,双侧巴氏征阴性,克氏征阴性,布氏征阴性。

诊断意见:枕大池增宽,脑室系统饱满,双侧额颞部脑外间隙增宽、脑实质MRI未见异常、扫描范围内上颈段椎管内占位2017-01-05颈椎MR增强:C1-3水平椎管不规则囊性占位性病变边缘可见细线样强化,其内间隔见轻度线样强化,病变与脊髓紧密相连,余脊髓及脊膜未见明显异常强化。C2椎体内病变未见明显强化。

诊断意见:与前片2016-12-15比较:C1-3水平椎管内囊性占位性病变,向C2-3椎间孔延伸,较前略增大,C1-3水平脊髓受压,并C2-3水平脊髓内异常,T2高信号灶,较前变化不著,C2椎体受累较前增著。

2017-01-0408:10主治医师查房记录查体:不能站立,颈部有抵抗,右上肢肌力2+级,右下肢肌力2级,左上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3级。四肢肌张力降低,以右侧肢体为甚……意见:关于诊断:颈髓髓内占位性质待查:淋巴管病变?肿瘤?诊疗计划:完善手术前准备,限期手术治疗。患儿手术风险大,术中可能出现呼吸抑制、呼吸衰竭、心跳呼吸骤停等,术后易出现呼吸衰竭、四肢活动障碍、瘫痪、心跳呼吸骤停等可能,应反复告知患儿家长。

2017-01-0616:45:00手术记录术前诊断:脊髓占位性病变术中诊断:颈椎椎管内硬膜囊腹侧占位性病变(C1-C3)手术名称:颈髓内占位切除术手术经过:麻醉成功后,患儿俯卧位,头架固定,取枕下-C6水平纵行切口,逐层切开皮肤……暴露C1-C3椎板,切除C1-C3椎板,显露硬膜囊,见硬膜囊外凸,搏动消失,硬膜腹侧硬膜外可见自两侧间隙挤出的肿瘤组织,质硬韧,半透明状,血运丰富,肿物包绕硬膜腹侧并与硬膜囊粘及神经根粘连紧密,边界不清,应用超吸刀分多次切除部分肿瘤,充分止血,脊髓受压有所缓解,将硬膜囊背侧切开并用脑膜剪减张缝合,充分止血,查无活动性出血,清点器械无误,逐层缝合,手术顺利,麻醉满意,术中出血100ml,输红细胞悬液1单位,标本送病理检查。

2017-01-0622:12转入记录患儿于21时00分转入PICU……双侧跟腱反射未引出,双侧巴氏征阴性,布氏征阴性,双侧踝阵挛阴性。四肢肌力检查不配合,肌张力偏低,四肢未见水肿,肢端稍凉,CRT1s。

转入后诊疗计划:1、予多功能重症监护仪监测生命体征变化,测血压,记24小时出入量,颈部制动,气管插管机械通气呼吸支持;2、头孢哌酮舒巴坦40-80mg/kg/次,实予1g/次静点抗感染;3、磷酸肌酸钠静点保心肌,予单唾液酸四已神经节苷酯钠静点营养脑神经,予白眉蛇毒血凝酶及酚磺乙胺止血;4、予20%甘露醇70mlQ8H静点降颅压,地塞米松5mgQD静推减轻脑细胞水肿;5、完善相关辅助检查;6、向患儿家长交代病情。

2017-01-0700:26主治医师查房意见后予夜间22点40分左右行拔除气管插管,拔除气管插管后给予布地奈德雾化,改鼻导管吸氧可耐受,注意复查血气分析。

2017-01-0708:54主治医师查房记录神经外科住院总医师术后访视患儿及主治医师查房意见:目前诊断:颈椎椎管内硬膜囊腹侧占位性病变(C1-C3)。患儿体温控制不稳定,将头孢哌酮舒巴坦改为美罗培南抗感染,按每次40mg/kg,Q8H静点,患儿目前鼻导管吸氧下无明显呼吸困难,呼吸平稳,一般情况可,今日可转入神经外科进一步诊治。

2017-01-809:50主任医师查房记录术后第2天,患儿体温正常,精神好,饮食可,出入量基本平衡。查体:口唇红润,双肺呼吸音稍粗,未闻及干湿性罗音,心音有力,腹平软,未及包块,肠鸣音存在,双下肢无水肿,颈托固定可,伤口敷料干洁、无渗出。查房意见:患儿一般情况好,注意伤口敷料保持干洁,继续目前治疗,观察病情变化。

2017-01-1810:04患儿一般情况平稳,体温正常,大小便正常,进食可……患儿可于近日出院,密切观察患儿生命体征,续观。

2017-01-1910:43患儿今日未诉不适,一般情况可,活动可,患儿无发热,精神、饮食可……主任医师查房意见:患儿术后恢复良好,未诉不适,病情平稳,换药见伤口愈合良好,今日可出院,嘱注意伤口护理,定期换药及复查,长期神经外科门诊随诊。

出院诊断:脊髓占位性病变。

病理检查报告单(2017-01-09):肉眼检查:碎组织一堆,总直径0.5厘米,灰粉灰褐,质软。病理诊断:送检(颈髓硬膜外囊性肿物壁)小块组织多为纤维成分,边缘灼烧明显,表面未见明确上皮被覆,局灶纤维内散在淋巴细胞浸润。

北京某医院影像学(MR)检查诊断报告单(2017-1-13)影像表现:C1-C3附件形态不规则,周围软组织层次紊乱,C1-C3水平椎管内髓外可见不规则囊状等T1长T2信号影,大小约0.6×0.7×2.7cm,内见纤细分隔,较前片缩小,硬膜囊受压较前减轻,C2-3水平脊髓内可见长T2信号,病变C2-3左侧椎间孔向外生长,并向右侧椎间孔延伸。C2椎体受累,T2W及压脂像C2椎体见不均匀信号增高。印象:椎管内占位术后,与前片2017.1.4比较:C2-C3水平椎管内囊性占位性病变,向C2-3椎间孔延伸,较前明显缩小;C1-3水平脊髓受压,较前明显改善;C2-3水平脊髓内异常T2高信号灶,较前减轻;C2椎体受累较前变化不著。

某医科大学某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029326)摘抄:入、出院日期:2017年02月16日至2017年03月02日主诉:间断行走不稳3月,椎管内病变探查术后1月余。现病史:患者3月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右下肢无力,走路拖拉,偶尔跌倒,休息后可减轻,后症状有所反复,就诊于北京某医院,行核磁检查,发现高颈段椎管内占位,但患儿住院期间反复发热,未手术,后再次出现病情反复,严重时觉四肢无力,不能行走,1月前再次于北京某医院住院,完善检查后,于2017-1-6行颈椎管内病交探查切除术,术中切除部分病变,并应用脑膜剪减张缝合硬膜,病理标本未明确,术后患儿活动可,于某医院病理会诊考虑脊索瘤可能,复查核磁提示C1-3脊髓腹侧占位,为进一步治疗,来我院门诊就诊,门诊以椎管内占位收入我科,自发病以来,神清精神可,饮食睡眠可。自诉二便正常,体力活动受限.

查体:体温36.7℃;脉搏110次/分;呼吸16次/分;血压90/50mmHg;身高92cm;体重13Kg,颈后正中可见陈旧性手术瘢痕,颈椎活动度可。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0mm,光反射灵敏,面纹对称,伸舌居中,右侧肢体肌力Ⅳ级,左侧肢体肌力可,查体欠配合,双侧膝腱反射可引出,病理征阴性。辅助检查:颈椎核磁C1-3椎管内占位性病变,压迫脊髓腹侧。

某医院CT诊断报告(2017-2-16):扫描所见:寰椎后弓及C2棘突部分缺如。C1-3段椎管前部可见条片状稍低密度影;对应段颈髓受压后移;C2椎体受推挤前移。其余椎体形态及密度未见异常。颈椎间盘未见明显后突及膨出。初步诊断:椎管内占位性病变,颈椎后凸畸形。

2017-2-20手术记录手术名称:椎管内占位病变探查切除术手术经过:全麻成功后,取左侧卧位,按原切口……逐层切开皮肤,见原寰椎后弓及C2-3棘突及部分椎板缺如。硬膜外有增生瘢痕组织,咬骨钳扩大咬除右侧椎板至横突水平,将硬膜囊拨向左侧,见病变位于C1-3硬膜囊腹侧,色灰红,质地稍韧,血供丰富,边界欠清,与硬膜囊及椎体骨质局部粘连紧密,显微镜下仔细分离病变,近全切除,局部放置人工脊柱膜防粘连,皮下放置引流管一根,逐层缝合。

病理诊断:(C1-3硬膜外)脊索瘤(经典型)。

2017-03-0210:57,出院记录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常规检查,无绝对手术禁忌症。于2017-2-20在行颈后正中入路椎管内病变探查切除术,术后给予激素,脱水,抗炎,补液对症支持治疗。简单伤口换药,按期拆线,佩戴颈托下地活动。目前一般状态可,要求出院。出院医嘱:全休一月、增强营养、下地活动佩戴颈托3月;进一步咨询放射科,指导后续治疗;复查核磁。

出院诊断:椎管内占位性病变(脊索瘤)颈椎后凸畸形

2017-6-21至2017-6-22原告在某医院复查。诊疗经过:入院后复查颈椎核磁,发现肿瘤较出院时有所增长,现要求出院,咨询进一步放疗可能。

6月23日,核磁回报:C1-C3椎体后缘偏左可见长片状T1长T2信号影,脊髓受压变型。颈椎稍向后弓。寰椎后弓及C2-C3双侧部分椎板及棘突缺如,相应椎管后壁骨质不连续。颈椎椎体形态及信号未见异常。C1-C4椎管后部软组织可见不规则不均与强化影。意见:C1-3椎管内占位术后状态,C1-3椎体后缘偏左病变复发?

原告在上述医院支付的医疗费中,第一次在被告医院住院(神内)金额为13994.61元,第二次在被告医院住院(神外手术)36237.87元,在某医院住院费59134.63元。在某医院第二次住院费2113.19元。门诊部分,在2016年11月29日,被告医院行代谢缺陷筛查的检查费1820元,某医院手术后,送某医院病理检测费220元。2017年6月16日,复查(核磁),支付1562.44元,6月21日,在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所拍平片,支付138.08元。2017年9月1日,在北京清华长庚医院,支付诊察费100元。原告在某医院2次住院,分别支付膳食费407.80元及875.80元。

诉讼中,原告申请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经双方选定,本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7年10月30日,该鉴定单位作出鉴定意见,其分析说明如下:

1、2016年12月01日,被鉴定人(原告)因行走姿势异常18天、行走困难3天入住医方诊治。根据病史、查体和辅助检查诊断“脊髓病变”,而转神经外科准备行手术治疗。因被鉴定人咳嗽,同时发现髓内占位较前略缩小、症状减轻,于2016年12月16日给予暂时出院,出院诊断:颅内占位性病变。嘱3周后神经外科门诊复查。根据被鉴定人头颅核磁检查为C1-3椎管内占位,但医方入院及出院诊断均与实际病变部位不符存在瑕疵。

2、2017年01月03日,被鉴定人因出院后十余天出现四肢活动障碍,不能站立等症状渐加重再次入住医方。于2017年1月6日医方为被鉴定人在全麻下行颈髓内占位切除术,术中切除C1-3椎板,被鉴定人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医方手术方式合理。根据手术记录医方给予肿瘤部分切除,术后(2017年1月13日)复查MRI示:C1-3水平椎管内髓外可见不规则囊状信号,大小约0.6×0.7×2.7cm,硬膜囊受压较前减轻,C2-3水平脊髓内可见长T2信号,病变C2-3左侧椎间孔向外生长,并向右侧椎间孔延伸。医方没有将核磁结果告知被鉴定人家属;出院诊断仍为脊髓占位性病变并未明确诊断,医方存在过错。

3、根据某医院病历记载:“术后患儿于某医院病理会诊考虑脊索瘤可能,复查核磁提示C1-3脊髓腹侧占位”。故于2017年2月16日入北京某医院,于2017年2月20日在全麻下行颈后正中入路椎管内病变探查术,术中见原寰椎后弓及C2-3棘突及部分椎板缺如,硬膜外有增生瘢痕组织、将硬膜囊拨向左侧,见病变位于C1-3硬膜囊腹侧,色灰红,质地稍韧,血供丰富,边界欠清,与硬膜囊及椎体骨质局部粘连紧密,显微镜下仔细分离病变,近全切除。术后给予激素,脱水,抗炎,补液对症支持治疗,按期拆线,伤口愈合;佩戴颈托下地活动,于2017年3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C1-脊索瘤,颈椎后凸畸形。

(二) 关于某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分析:被鉴定人因诊断“颈髓占位”,行颈髓探查,C1-C3椎板切除、颈髓内占位部分切除。于术后45天二次行椎管内肿物切除,术后病理诊断脊索瘤,颈椎后凸畸形。脊索瘤,起源于脊索的胚胎残余组织的一种局部浸润生长的低度恶性肿瘤。好发于男性骶尾部,为溶骨性破坏,常造成骶骨大部破坏并压迫、损伤马尾及盆腔组织;其次为蝶枕部。发病年龄多在中年以上。脊索瘤可行外科切除,复发率为30%,复发的病例可再次手术,总治愈率可达80%-90%。肿瘤周围有纤维组织包绕,质地较脆或呈胶冻状,镜下可见较大的上皮样瘤细胞,细胞形态与脊索的组成细胞很相似,胞浆呈泡沫状,内含大量空泡故称空泡细胞。被鉴定人经核磁检查示“颈1-3椎管内占位”,于2017年1月6日医方在全麻下行“椎管内占位病变”部分切除术,术后2周(2017年1月19日)出院。对于被鉴定人的入院诊断、手术名称以及出院诊断等多次称之“脊髓占位性病变”,医方存在瑕疵,此瑕疵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根据医方手术记录给予肿瘤部分切除,术后一周复查MRI示:C1-3水平椎管内髓外可见不规则囊状影,病变C2-3左侧椎间孔向外生长,并向右侧椎间孔延伸”,医方没有将此种情况告知被鉴定人家长,同时因切除组织较少病理不能明确诊断;医方存在过错。被鉴定人并于术后45天在外院二次行“椎管内病变切除术”,医方负有一定责任。被鉴定人为一岁半的婴幼儿,此年龄段患脊索瘤为罕见病例,该病复发率高,而且手术不易彻底切除,被鉴定人自身疾病的性质是被鉴定人二次手术的主要原因。

(三) 鉴定作出后,医方提出书面质询,2018年6月4日,该鉴定单位作出回复:根据医方手术记录给予肿瘤部分切除,术后一周复查MRI示“C1-3水平椎管内髓外可见不规则囊状影约0.6×0.7×2.7cm,病变C2-3左侧椎间孔向外生长,并向右侧椎间孔延伸”,医方没有将此种情况告知被鉴定人家长,同时因切除组织较少病理不能明确诊断;被鉴定人并于术后45天在外院二次行椎管内病变切除术,被鉴定人二次手术与医方手术切除肿瘤组织少有关。鉴定费12000元由原告交纳。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鉴定意见可了解原告所患脊索瘤,系局部浸润生长的低度恶性肿瘤。原告为幼儿,罹患此类肿瘤的几率较低,且手术部位位于颈椎,肿瘤包绕硬膜囊及神经根,手术难度大,难以彻底切除,因原告年龄小,无法放疗治疗,且术后仍易复发,其自身病情凶险为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鉴定认为被告医院采取手术治疗,具有临床指证且符合常规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此外,就本次诊疗行为的不足,主要存在两点:1、手术切除范围小,过于保守,残留的病变组织较多,未达到尽量切除肿瘤的手术目的,症状未能有效缓解并产生二次治疗;2、术中所取样本较少,无明确病理,故患儿出院后,对于该肿瘤后续治疗并无明确诊疗建议。考虑某医院是国内最权威的某临床医疗机构之一,在小儿神外科治疗和病理学方面应当以较高标准予以评价,出现以上不足,医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医鉴定认为医方存在过错的分析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医院应当按3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此外,原告在本次起诉前经过复查,已发现肿瘤再次复发,印证了被告医院的观点,因患儿年龄小,对于易复发的恶性肿瘤不能使用常规放疗治疗,医务人员结合经验建议行“质子刀”治疗符合常规,但在境外治疗价格确实非常昂贵,我国已经有数家临床开展此项业务,费用有望大幅降低。建议院方与患儿家属沟通时,能更多体会家长情绪和对医疗知识认知局限。

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其第一次在被告医院神经内科住院检查费用与被告责任无关,但原告本次手术以及在某医院后续手术的费用,被告应予赔偿,另外,因某医院未能完成病理检测,原告在某医院支付的检查费,被告应予赔偿。原告在某医院出院后再次治疗发生的费用,与被告无关。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其主张10000元过高,且未出示任何证据,故本院考虑原告家属陪同就医的情况,结合责任比例酌定赔偿600元。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虽然被告存在病变组织剥离不充分导致原告再次手术的过错,但并未因手术加重损害后果,原告后续治疗仍为自身病情所致,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5000元。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对于未满2周岁的幼儿的护理是家长之需,但因病情奔波劳顿额外增加的支出应视为合理的护理成本,结合原告诊疗时限以及被告责任程度,酌定护理费为8000元。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某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赔偿原告戚某1医疗费28677.75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护理费8000元、鉴定费3600元。

二、驳回原告戚某1其他诉讼请求。

椎管内肿瘤占位病变切除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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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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