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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已转让,能否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更新时间:2022-09-30
执行追加规定第19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该条文,并未股东尚未出资到位的,追加即应予支持,还是债务发生时转让构成恶意转让情况下,才应予支持。具体到本案情况中,在原股东转让股权退出时,公司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成立,其将股权转让给不具有履行能力的股东,是恶意转让。 玖悦教育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6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均为认缴出资。 股东历经多次变更,2018年3月,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为陈某宏、赵某珊。 2019年5月,陈某宏、赵某珊将其持有的认缴出资份额转让给陈某楼。 2019年6月16日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变更登记,变更后玖悦教育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陈某楼为唯一股东,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0年1月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黄坤与被申请人玖悦教育公司因《联合投资办学协议》引起的争议仲裁案。 2020年8月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15X3号裁决书。 该裁决书裁决玖悦教育公司向黄坤退赔实际出资1967857元以及违约金、律师费用等给付内容。 上述裁决书,经强制执行,未得到足额清偿。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终结案件执行。 后黄坤向法院申请追加玖悦教育公司股东陈某楼为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玖悦教育公司、陈某楼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4月29日法院再次终结执行。 此后,债权人黄坤向法院申请追加原股东陈某宏为被执行人。 对于应否支持债权人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二审法院北京高院作出审理认为。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黄坤与玖悦教育公司之间的《联合投资办学协议》尚在履行中,陈某宏即与陈某楼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0元对价转让股权给陈某楼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而且在陈某宏进行股权转让时,玖悦教育公司与其他债权人中安建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玖悦教育公司未完全清偿债务。陈某宏作为玖悦教育公司的股东,对玖悦教育公司所负债务情况及债务清偿能力应当是明知的,对自己年逾七旬的父亲不具备履行能力亦为明知,实际的执行程序也显示无论是玖悦教育公司还是陈某楼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第三中级法院综合上述事实,认定陈某宏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具有利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逃避执行的恶意正确,二审法院北京高院予以维持。案件索引(2021)京民终1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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