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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可以吗?
更新时间:2022-09-13
广州中院作出(2021)粤01民终30607号案件中,法院审查认为,货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保险公司没有就涉案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南沙某保险公司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因此,南沙某保险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提交的涉案《投保单》《投保人声明》等证据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就其涉案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货运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涉案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南沙某保险公司据涉案的免责条款,对张某贵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费用以及张某贵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主张免除其保险责任,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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