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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合伙人财产
更新时间:2022-08-26
一、阅读要旨 《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进而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 二、案例正文 赵某荣对龙祥纸箱厂享有到期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最后一次执行终结程序是2021年9月6日。赵某荣认为龙祥纸箱厂作为合伙企业,何某琴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于是申请追加何某琴为被执行人。 津南法院认为,《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赵某荣申请追加何某琴为(2019)津0112执3XX号案件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支持。法院裁定予以追加。 何某琴不服裁定,提出复议申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2)津02执复163号裁定书,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追加裁定。 三、裁判评论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可以直接依据规定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债权人则依据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有限合伙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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