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医疗纠纷董律师解读
医疗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就医疗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举证的问题。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就“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属于患方。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在不完成自身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诉讼结果不会理想。
有的患者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仅鉴定伤残等级,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又拒不申请相关鉴定,导致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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