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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结缔组织病致心肌受累后心梗心力衰竭死亡获赔34万余元
董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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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医疗纠纷案例一起获赔34万余元

——结缔组织病致心肌受累,

因心肌梗死、心力衰竭死亡


诊疗经过简介:

患者于2012年4月30日因病到被告医院处住院治疗,其入院诊断为:右面部麻木待查,2型糖尿病,历时17天。住院期间的诊疗经过为:“入院后于神经内科对症治疗,完善检查示腔隙性脑梗塞、混合性结缔组织病。后反复高热,予以抗感染治疗,转免疫科。病情加重,出现呼吸、循环衰竭转ICU。”2012年5月16日,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病历载明其死亡原因为循环衰竭,死亡诊断为:“M0DS(呼吸、循环、肝脏、肾脏),重症感染?脓毒性休克?急性冠脉综合征混合性结缔组织病腔隙性脑梗塞2型糖尿病”。



鉴定意见主要内容: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患者的病症符合结缔组织病致心肌受累,因心肌梗死、心力衰竭死亡的特征。被告医院在被鉴定人整个病情变化过程中均未对其心脏损害予以足够重视,在抗炎抗病毒改善循环治疗无效且心电图胸片异常情况下仍未引起注意并及时检查治疗,直至5月16日15:00病情危重、心梗三项明显增高情况下也仅给予磷酸果糖、多巴酚丁胺静脉应用,未按照规范治疗其心梗及心衰。另外,5月16日15:00测CVP为16cmH20,明显高于正常值,提示存在心力衰竭,但院方仍未停止输液或控制输液速度并给予相应处理,进一步加重了病情,最终导致死亡。

故医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最终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中心还认为,虽然医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也应认识到,被鉴定人病情复杂,心肌梗死的临床表现不典型,早期诊断治疗存在一定难度。从法医学鉴定的技术层面考虑本例医疗过错参与度以50%左右为宜(参与度系数值为40%-60%)。


一审判决要点:

一、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司法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1734.46元。

二、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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