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董壮律师解读观点
患者因同一伤病在A、B两医院就诊,受到损害的:
●患者起诉时可以选择:仅起诉A医院、仅起诉B医院、同时起诉A及B医院。
●患者同时起诉A及B医院的,如两医院住所地不在一地,但因是同一伤病,患者可以选择在其中一家医院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患者立案时仅起诉A或B中一家医院,诉讼程序中,患者、被诉医院均可以依法申请追加另一家医院作为被告或第三人;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职权追加。
以上解读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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