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底,被告人XX到XX市打工,租赁了位于该市XX小区的一套房屋,并签订了《租房租赁协议》,约定被告人XX租赁该房屋,租期为一年,房租季付,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日支付。房屋不得转租、转借等内容。2013年11月底,被告人XX因游手好闲,无法支付房租,就产生了邪念,想冒充房主骗一笔钱,遂在小区附近的公告墙上粘贴了该房屋要出租信息,以相对低廉的租赁价格,想尽快将承租的房屋出租,骗取租金。
被害人张XX看见出租信息后,即与被告人XX取得联系,要求看房,并要求看出租房屋的产权证明。而被告人则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为由,借故推托,并掏出自己的身份证给张XX看,张XX看被告人言辞诚恳,又对租赁房屋比较满意,就不再细究。张XX签订租赁合同后,缴纳了3个月的房租。被告人以搬家需要几天时间为由,暂没交付房屋。被告人XX见得逞的如此容易,遂以此方式,又先后3次,骗取了被害人段XX、王XX、李XX的押金及每一个季度的房租,共计人民币10800元,后案发。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XX被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经过法院审,被告人XX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XX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律师解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交付租金前,应当确认出租人对租赁房屋享有所有权;如不能提供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最好不要租赁,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