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红梅律师
吉林省-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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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民事起诉状
更新时间:2014-12-15

原告:XX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长春市XX有限公司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王XX,女,汉族,X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XX。

诉讼请求

1、请求2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人民币200万元(贰佰万元)及利息;

2、请求案件受理费用、律师代理费用2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87日,被告王XX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签订《个人助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X),贷款金额400万元,原告依据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XX)为被告王XX的上述400万元贷款金额提供担保。

2013年,被告长春市XX有限公司、王XX与原告签订《反担保合同》(编号:XX)约定被告XX公司自愿以企业全部资产、被告王XX自愿以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为原告400万金额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向被告王XX支付了400万借款。但王XX偿还了200万本金之后,因借款期限届满,建设银行从原告处划扣了剩余的200万元。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同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因此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长春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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