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红梅律师
吉林省-长春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5
好评人数
337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建筑纠纷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4-12-1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指派我参加诉讼,根据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原告施工的工程没有竣工

原告承包的工程为X号楼的装修,但其没有完成全部楼层的施工即无故退出了工地。因此,施工的工程没有竣工。

二、原告没有竣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

X号楼装修工程目前仍在产生快修费用。即使原告为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原告在没有完成全部施工任务的情况下即退出了工地,已经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拒不履行对已施工部分的维修。在此种情况下,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XX集团已经全面、及时的履行了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XX集团在质证时,已经提供了支付工程款的凭证,并且本案其他被告也予以确认。因此根据《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XX集团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而被告XX集团并不存在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因此,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即使支付工程款也应当扣除快修等相关费用。

首先,原告依据第二被告王XX出具的凭证主张56万工程款,由于第二被告王XX没有被告XX集团的结算授权和事后追认,其单方出具的凭证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原告并没有举出其应获得56万工程款的证据,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次,即使支付工程款也应当扣除快修等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施工的工程没有竣工且质量不合格,因此其请求支付工程款于法无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充分考虑

注:判决内容为:一、第二被告王X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89111元。

二、被告XX集团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谢谢!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王红梅

2014813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