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耿军律师
安徽-合肥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3
好评人数
485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4-11-20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张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案件事实以及庭审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2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李某自2011515日起共四次向原告借款累计人民币240000元,并写下借条。被告四次借款时间及数额分别为:2011515日借款120000元(注:其中20111114日归还本金10000元,现欠付借款本金230000元)利息付至2014531日;2012321日借款20000元,利息付至2014531日;2013420日借款50000元,利息付至2014620日;201395日借款50000元,利息付至201415日。

以上证据,有被告李某向原告的借款意思表示,即借条,也有被告李某向原告实际支付利息的数额和日期,足以证明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然而,被告二的答辩意见中,没有任何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原告的证据,只是推测猜想,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

二、被告李某与原告之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要求其立即归还本金230000元及利息25333.34元(按月息2.5%标准暂算至2014915日)。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李某与原告之间没有约定借款的返还期限,在合理期限内原告曾多次催还借款及利息均遭到拒绝,因此原告有权通过诉讼向其途径催讨,被告李某也有立即还本付息的法定义务。双方虽未在借条写明月息2.5%,但在被告李某一直是按上述标准支付利息。

三、被告李某在与被告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被告王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首先,经市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从200241日至2014916日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的记录显示被告李某与被告王某2014825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根据以上证据显示,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的时间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后,本案被告王某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李某明确约定个人债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以及原告知道两被告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被告李某向原告的借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王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尽管两被告于2014825日协议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提交的居委会证明及其他证人证言均不能证明本案债务属于被告李某的个人债务,对善意的债权人原告是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仍然有权要求两被告连带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2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某不按约定支付利息,已违反了与原告之间的约定,应当立即向原告还本付息,被告李某在与被告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被告王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