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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道路交通事故 赔偿纠纷-(2012)吴江震民调初字(0110)号
更新时间:2014-09-28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吴江震民调初字(0110)

原告黄某某,女,l957102 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所地吴江市##103 6号。

委托代理人乔治国,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男,1 9 8 8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所地吴江市##93 5号。

被告吴江#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凌益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男,1 9 8 8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所地吴江市##93 5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时代广场2 4A座。

负责人华#,总经理。

本院于2 01 25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9 0 6 3元、交通费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 5 2元、营养费2 2 2 0元、护理费3 0 0 0元、误工费4 6 6 8元、残疾赔偿金5 2 6 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 0()O元,由被告方负担木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7 0 6 8 4元,其中,给付原告6 8 5 40元,返还被告朱#2 1 4 4元,均于2 0 1 264日前履行。

二、被告吴江#速递有限公司、被告朱#共同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 8 5 6元,从被告朱#已预付给原告的5 0 0 0元中直接扣除(已履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就本次事故,原、被告的所有损失包括今后产生的损失全部了结,原、被告均不得再就本次事故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被告吴江#速递有限公司、被告朱#也不得再就本次事故向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主张理赔。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案件曼理费减半收取为3 3 6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吴一非

代理审判员 王进前

民陪审员 李圣楹

o一二年五月四

书 记 王 健

注:本案系到达退休年龄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先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得以赔偿;因其未有社会保险,事后又通过工伤认定途径,获得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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