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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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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工伤赔偿
更新时间:2014-10-08

江苏省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吴劳仲案字【2010]0984

申请人袁某某,女,1 96479口生,住江苏省某某镇秋田村2493号。

委托代理人乔治国,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某某市某镇东港路681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管理人员。

申请人袁某某诉被申请人某某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独任仲裁,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2008226到被申请人处工作200981 8日申请人下班途行至3 1 8囤道与浦北路交义路口时遭遇机动车事故受伤,后经某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腓骨畸1段骨折。伤情稳定后,申请人向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 0325日被认定为工伤,2010613口,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右腿外伤为拾级。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杖益,特向贵委依法提起申请,现咋l请人请求:1、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史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749.60元;2、裁定被申请人支付请人一次性丁伤医疗补助金20537元:3、裁定被申请人支付中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58元,总计40244.60

被中请人辩称:袁某某20082 26某某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任职厨师一职。于200981 8日中午休息时间(1 2-13时)之间个人原因私自外出,在外}_l{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袁某某本人于200981 8日开了由某某市黎里中心院的病假条3

月,在她休息过程中,公司应考虑此职工的情况,特意将厨师一职留任,以便袁某某好转后可以立刻上岗。20091 120 F|,公司通知袁某某继续到公司上班,由于个人原因,袁某某拒绝再岗。20091 11袁某某本人到公司递交员工离职申请单,由单位管及副总经核准后,袁某某2009111式离开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8226日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厨师工作。200981 8日,申清人在F班途中发牛机动奇i乍事故而受伤,经某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腿外伤等。2009ii』一j 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员工离职申请单,被中请人- 2009121 0日批准了申请人的离职。201 0325 H某某I1i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工伤认字( 2010)0068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工伤;2010613口,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0)工江第0370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的致残等级为拾级。申请人丁伤前的月均工资为1500元。以上事实有~I.: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员工离职申请单及庭审陈述哥以证实。

本委认为,中请人经某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十级伤,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豁定厂申请人的伤残等级,申请人应当享受伤残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一一项、六十一条三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中请人6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于申请人受伤时的月工资资低于苏州市上年度职平均工资的60%,所以被申请人应按2986元/月的60%的月上资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一款二项、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鉴定厂伤残等级后,申请人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被申请人应按该等级支付申请人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按申请人伤残等级和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80.39岁)及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986元/月)为基数计发,匦I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091210日已解除,因此,被请人应按2986元/月的计算基数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泫》第四卜一、五十条、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一款一项二项、六十一条三款、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裁决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9121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749, 60元(6个月×2986元/月×60cYo):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884. 08{80. 39-45. 42岁)×0.2个月/年×2986元/月)、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58元(3个月×2986元/月);

四、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40591. 68元,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款项支付给申请人:

五、被申请人在履行完毕以上支付款项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当事人如对本仲裁裁决不服,可自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曰内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宋东跃

0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沈陈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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