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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吴劳仲案字[2 010]第06 5 9号
更新时间:2014-10-10

江苏省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吴劳仲案字[2 010]06 5 9

申请人:彭某某,男,1 9 7 7718日生,住所地江苏省某某某某镇东楼村6 2 8号。

委托代理人:乔治国,江苏尚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某某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某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彭某某诉被申请人苏州某某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自2 0 0 929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于2 0 0 988日离开被申请人。现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96246.5元向本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调解书签字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等6 0 0 0 0元。

二、申请人放弃其他申诉请求,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并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再无任何纠葛。

以上调解条款符合有关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张###

o-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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