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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建筑工程公司股权转让案
更新时间:2010-10-12

             

关键词:

持股会 员工脱离公司 内部员工股 回购 附条件 除名 死亡 强

制退回

案情简介:(非诉讼法律业务)

沈阳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据该公司章程记载:该目标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现有两个股东,即沈阳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出资800万元,占目标公司80%股份;该实业公司职工持股会(共有会员20人,但没有相关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也没有章程和议事规则及管理办法,只是由目标公司经理等管理人员自己命名而已,)出资200万元,占目标公司20%股份。2007年8月,因该目标公司连年亏损,实业公司无力参与经营,打算将所持目标公司股份全部出售,并有张某等四位社会人士同意购买。转让双方及持股会全体会员经多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一、张某等四人必须全面接收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二、受让后,张某等四人成为目标公司大股东,有支配目标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利,因此必须以其持股优势承诺接收并妥善安置全部目标公司员工;三、实业公司同意以较低对价转让其全部股权;四、持股会全体会员放弃优先购买权;五、四人受让实业公司股份后,必须按原投资额受让持股会全体会员所持股份,等等。最终达到目标公司能够平衡过渡,股东只有张某等四人的目的。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终于到了签定合同的日期,但此时却出现了问题:1、持股会中有两名已被除名的会员反悔;2、另有一名会员死亡,其继承人近期无法确定。为了打破股权转让僵局,实业公司与持股会其他会员协商,打算根据《公司员工持股份额分配明细表》中说明:员工脱离本公司将不再继续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股份由员工持股会回购的有关规定,实业公司及持股会均认为死亡的职工和被除名的员工都已经脱离本公司,符合该说明中的条件,因此,他们已不再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其所持股份可先由持股会回购,再进行股权转让。那么实业公司及持股会其他会员的上述主张是否可行呢?

本案中存在两个主要法律问题:

一、目标公司制定的《公司员工持股份额分配明细表》说明中,有关职工脱离目标公司后不再继续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股份由员工持股会回购,是否构成对职工持有股份所附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从表面上看,该说明中有关职工脱离公司后不能持有内部员工股的规定是一种职工持股的附条件,但这种所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答案是不符合。因为目标公司在成立时向员工发行内部员工股,其实质是向员工募集企业资金,而上述两个被除名员工及死亡员工实际出资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并在公司颁发股权证后,已成为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对其出资所购买的股份享有所有权。被除名员工及死亡员工是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其所持股份是目标公司售出的股份,而不是持股会售出的。持股会只是股东的联合体,实质上是股东的代理人,仅有权代理会员行使股东权利,而没有剥夺会员股权的权利。因此,将职工脱离公司其股权应当由持股会回购作为职工不再持股的附条件是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这剥夺了股东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二、职工脱离目标公司后其所购买的股份能否被强制退回?

基于上述情况的分析,目标公司要强制回购脱离公司员工的股份,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公司在内部发行股份时,不完全按职工人数均等分配,而是与职工的工作年限、岗位贡献等挂钩,即职工出资额中有一部分是上述因素的货币量化结果,其余部分资金由职工实际缴纳;2、企业章程或发行股份的其他文件明确地规定职工离开公司时应当把所购买的股份原价退回;3、不违反公司资本运营中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即不至于引起企业资本减少。除此以外,如果是由职工实际全部出资购买的,则在职工脱离目标公司时,公司不宜强制回购,而持股会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回购。

综上所述,目标公司在发行该公司股份时,全部由各股东现金实缴,不存在考虑职工对企业贡献等因素;而且在目标公司章程和其他发行股份的文件中也没有关于职工脱离企业后所持股份要原价退回的规定,只是在目标公司经理等管理人员制定的上述《公司员工持股份额分配明细表》说明中提到了脱离公司要退回股份的要求,但反悔员工否认知道这一要求;假设在此案中目标公司制定了《员工持股格式合同》,且合同中约定有“职工脱离公司要退回股份”的内容,则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也会因为该格式合同中此条款侵犯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被认定无效;更何况持股会是无权回购员工股份的。因此,要使本次股权转让尽可能地避免瑕疵出现,还不能象实业公司与持股会其他会员协商的意见草率进行,必须依法分清情况区别对待,比如与两名被除名员工再进一步协商,消除因除名问题双方产生的矛盾,最终取得其同意,或者按法定程序发出股权转让征求同意通知,待期限届满时再行转让,等四人受让实业公司股份后,再由此四人与反悔股东协商收购其股权事宜;对于死亡员工,想要受让其股权,应当找到其合法继承人,与其继承人充分协商股权转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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