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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公司诉某建筑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2-11-16

【案情简介】

2006年8月2日,沈阳**有限公司与沈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沈阳某公司办公楼、厂房等工程交由某建筑施工,合同价款暂定860万元(可调),工期自2006年8月3日至2007年9月30日,发生争议由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等。合同签定后,沈阳某公司按进度付款,某建筑现场负责人郑某、姜某组织具体施工,经常与沈阳某公司联系工程相关事宜,包括收款均由姜某办理。但工程并未按约定工期竣工、验收,仍存在很多待维修项目,且竣工备案资料亦未提供沈阳某公司。中途,某建筑却提出仲裁,请求沈阳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并给付违约金。沈阳某公司亦提出仲裁反请求,主张某建筑承担逾期交工违约金并赔偿给沈阳某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未按招标要求的一级资质施工,存在转包情况,应返还一级资质取费,限期交付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仲裁结果是,支持某建筑请求支付拖欠工程款和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标准计算),支持沈阳某公司请求限期交付工程竣工资料的请求,驳回双方其他仲裁请求。沈阳某公司接到仲裁裁决后,非常气愤,难以接受,遂欲诉讼维权。

【办案思路及诉讼请求】

接受沈阳某公司委托后,通过听取当事人陈述案情,尤其是仲裁审理过程,再结合对涉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双方履行合同相关证据材料的审查,逐句研究了仲裁裁决,又查阅和复制了仲裁卷宗资料。最终切入点,就是对法定撤销裁决六个条件逐一排查,不能放过一个应撤裁因素,作到重点突出又无遗漏,并据此形成撤销裁决申请书。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沈阳市仲裁委员会(2009)沈仲裁字09046号裁决;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双方观点】

申请人意见:

1、是该裁决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对涉案重要证据审查判断片面,未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该裁决严重超过法定裁决期限,超过《仲裁法》规定4个月限期,无故两年之久才下裁决;对沈阳某公司的鉴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保全竣工验收资料申请、法定代表人要求出庭参与仲裁、仲裁员回避申请,均不予准许,未能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仲裁权利;在本案仲裁程序中,也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主张支付工程款的天北建筑,应当负有举证证明工程量、工程总造价等义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作为仲裁机构本应当依法驳回仲裁申请,而不能草率裁决。

2、是该裁决中,某建筑隐瞒重要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主要是某建筑隐瞒其在2010年9月6日出具的通知、借用资质、转包、三方间结算、完整的竣工验收备(技术)案资料等证据,这些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某建筑与姜某之间存在转包或挂靠法律关系,姜某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事实。某建筑公司对上述事实和证据的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

3、三是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存在伪造情形,具体是指某建筑提供的工程预算书,内容与实际工程不符,与双方签署的结算书严重矛盾,明显系其单方伪造;还有某建筑提供的验收报告是伪造的,从报告和施工许可证形成时间就轻易可以推断出来。施工许可证颁发日期是2007年11月26日,验收报告形成时间2007年7月22日,报告上却有施工许可证编号,显然报告是伪造的。

4、四是个别仲裁员依法应当回避却未主动回避,虽经沈阳某公司请求回避亦未准许回避。

被申请人答辩意见:

1、是裁决过程依法进行,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符合仲裁法关于申请和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裁决等规定。仲裁庭审理超限,证明仲裁庭办理本案认真、全面、公正。

2、是裁决中某建筑没有隐瞒证据,裁决合法公正。沈阳某公司提供的2010年9月6日通知已被某建筑撤销;郑某是某建筑高级工程师;财政部和建设部有规定,拖欠工程款不能交付工程。

3、是裁决依据证据不存在伪造,某建筑工程结算有充分依据,沈阳某公司已收到;施工证是沈阳某公司迟迟不办理,但并未影响施工和验收。

4、是仲裁员不存在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沈阳某公司主张应负举证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仲裁裁决是否符合撤销条件,应否撤销。

【裁决依据和结果】

法院裁定依据:仲裁裁决采纳某建筑单方面提供的结算有关文件;一名仲裁员与某建筑代理人存在上下级同事关系,虽某建筑公司更换代理人但仲裁员未回避。本院认为该案程序问题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结果。

法院裁定结果: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由某建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结 语】

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随着缔约各方逐渐摒弃仲裁条款的约定而减少,但在时下,此类案件还时有发生,仍具有一定典型意义。办理此类案件,个人体会:

首先,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要有所突破,程序卷非常重要,因此,在阅卷时尽可能地整套复印,逐页逐句认真研读,才能发现程序问题。

其二,对于仲裁员情况也要有所掌握和了解,才有可能知道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本案中仲裁员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当事人在仲裁中提出过两次回避申请,都被仲裁庭驳回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而后申请法院调查核实,仲裁员与被申请人代理人之间确实存在特殊关系。有时候,法官可能也会认为提出回避申请一方如不提供回避事由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对此一定要注意,回避有申请回辟和自行回避,即便是申请人在仲裁中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仲裁员与被申请人的特殊关系,但作为仲裁员应当明知与各方(含代理人等)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也应当主动自行提出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都违反仲裁程序规定,是撤销裁决的法律事由。

其三,当然,并不是说实体问题可以轻视。实际上,本案法院裁定书中虽然未提实体问题,但如果仅是程序上存在某些瑕疵,法院也未必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应该从涉案诸多证据材料中,了解到涉案工程很可能存在转包和实际施工人情况,工程造价需要评估确定等情况,最终法院综合衡量仲裁裁决程序瑕疵对诉讼各方实体权利影响程度,决定是否撤销。所以,在撤销裁决案件中,不能忽视事实方面的证据和阐明,必须让法庭全面掌握案件实体权利义务,才更便于法庭兼顾程序和实体决定是否撤销裁决。

其四,执业多年,个人感受,在裁判业务水平和执业精神上讲,法院远高于仲裁的办案质量。出现这种情况也很好理解,因为仲裁员不象法官是专职稳定的,而仲裁员多为兼职或退休人员,其业务能力和时间精力都有一定限制。另外,在办理其他仲裁案件时,还发现一旦需要财产或证据保全,仲裁委是办不了的,必须委托法院,当事人还得在法院和仲裁委之间跑保全事宜,非常不便。再者,仲裁费远比诉讼费要高,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也是仲裁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约定越来越少的主要因素。所以,在审查和草拟合同中,尽量不约定仲裁条款,当事人要求约定的,也尽力解释劝阻,约定诉讼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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