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重庆一家混泥土供应企业。2007年,被告与第三方联建重庆一楼盘,原告为被告供应混凝土。至2009年,被告共欠原告货款800余万元。后原被告商定,被告为原告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后被告毁约,原告遂向重庆法院起诉。该案历经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审理,双方均不服,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李海新律师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向最高法院立案庭法官据理力争,最终最高法院接受了原告的申诉,裁定立案。后该案在最高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