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等6原告与被告前夫张某系同胞兄弟姐妹。6原告的父亲于1994年6月23日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一套房屋,与被告一家共同居住。1996年原告父亲去世,该房一直由被告一家居住,未做处理。2005年7月1日,张某因病去世。6原告后找被告协商上述房屋的处理事宜,而被告却以房屋系自己出钱购买为由拒绝,以致引起纠纷。李海新律师代理6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6原告的诉求,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析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