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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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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深圳市制*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0-08-18

案号:(2007)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我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和参加庭审,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发表以下的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的考虑: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

一、被上诉人李**受伤上诉人深圳市制*厂的确存在重大过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上岗前,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进行正式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然而上诉人并未做到这一点。2005年4月25日被上诉人进入固体制剂包装岗位实习,在该岗位工作了一个月以后,被调进配制工作间。刚进配制间时,班长曾**领被上诉人看了一遍机器,仅告诉被上诉人每台机器的名称及用途,但并未告知其具体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危险因素等。上诉人未对被上诉人进行任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于这一点,已在原审时由被上诉人的证人孙**、刘*的证言所证实。而上诉人提供的员工培训纪录完全是由上诉人单方面做出的,并无被上诉人及其他员工、实习生的签名,其真实性不能确认。

2、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必须经过考核,达到合格的标准。然而上诉人并未对被上诉人进行任何培训,更谈不上考核了。

3、被上诉人及直接致害人欧**在当时均是尚未毕业的实习生,并无实际工作经验,因此上诉人作为实习单位更应该尽到合理限度内的谨慎义务和注意义务,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被上诉人及其他实习人员上岗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2)对被上诉人及其他实习人员严把考核关,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3)如实告知被上诉人及其他实习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与监督。

然而,上诉人疏于履行以上职责和义务,未对实习人员进行任何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告知其机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危险因素等,在班长脱岗的情形下,让实习生擅自开机,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和监督措施,导致被上诉人李**九级伤残。对此,上诉人已构成重大过错。

二、上诉人深圳市制*厂应承担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上诉人具有重大过错这一点以上已经进行了论证。被上诉人主张其无过错,被上诉人代理人认为,即使上诉人无过错也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帮工人对帮工人在帮工中自身遭受损害所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在被帮工人无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形下不管被帮工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司法解释中所指的帮工是指无偿、自愿、短期为他人提供劳务而不收取报酬的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实习,虽然实习是一种课堂教学的延伸,是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一种社会活动,但同时也是一种为单位无偿提供劳动,单位也因此获益的帮工行为。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无偿提供劳动,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因此可以认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无偿提供劳动的行为是一种帮工行为,被上诉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被上诉人有无过错。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 张涓律师

200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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