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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购销中的这种行为属拖欠货款还是构成诈骗罪?
更新时间:2014-05-05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马波律师

本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案情】

2011年12月4日,被告人张中、路元通过代办员任东运走郭丰村果农张智苹果58箱,并许诺过段时间运走其余苹果后一起付款,张智表示信任后同意;12月19日,二被告人让代办员来沪捎上果农张智剩余的苹果200箱,并许诺过几天一同付款,张智又一次同意后,剩余200箱苹果也被拉走。2011年10月29日至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张中、路元以赊销的方式先后五次从经销商李强店里拿走苹果包装物品,价值6888元。之后,二被告人再未来到该村,也未给付果农张智苹果价款20764.3元和李强的苹果包装价款6888元,且更换手机号码,拒绝与代办员任东、果农张智和包装材料经销商李强联系,受害人多方联系、寻找均无结果,遂向警方报案。2012年7月18日,被告人路元主动到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二被告人已将犯罪所得全部退赔各被害人。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中、路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取果农的苹果及包装后逃匿,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主犯。被告人张中曾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前科犯,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路元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中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5万元;单处被告人路元分罚金3万元。二被告均服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张中、路元的行为是经济纠纷,还是构成诈骗罪。在经济往来中,因客观原因未及时支付货款,因拖欠货款引起经济纠纷是常见现象。然而,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货款的目的,以各种形式躲避货主,拒不支付货款,则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区分二者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几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本案中,被告人张中、路元的行为就符合《刑法》266条,第4款,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苹果和包装后,然后变更手机号码,拒绝与货主联系,试图逃避,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而且数额较大,二被告的这一系列行为足以反映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果农苹果和苹果包装经销商包装的目的,其一开始就不是想做生意,而是以表面想做生意的假象骗取代办员和货主的信任,从而骗取货物,将货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明显构成诈骗罪,应以诈骗罪的量刑规定定罪量刑。(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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