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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棚打架致人死亡 涉嫌故意伤害罪
更新时间:2014-05-15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马波律师

一、案情简述
2010729D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2被执行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经侦查终结,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二、检方指控:
201012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2010)343号起诉书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D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且后果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三、辩护意见:
()D某一区的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恳请法院在量刑上充分考虑;
()D某系初犯,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案发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恳请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体现;
()本案中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D某在履行自己工作职责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并非因私仇恩怨,主观恶心小;
()D某犯罪后积极实施抢救,力图减小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不能排除案发当时因工友阻拦,延误最佳抢救时机,导致被害人最终死亡的可能性;
()案发后董某具有自首情节,恳请法院予以认定,并在量刑上充分体现;
()D某自愿认罪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此案,悔罪态度好,恳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希望法院充分体谅D某的家庭情况,能够从轻处罚。
综上,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D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好,被害人已经书面谅解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小,因此,恳请法院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D某从轻处罚。
四、一审结果:
20112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成刑初字第28号判决:被告人D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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