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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明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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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放弃房屋所有权后,还能反悔吗?
更新时间:2014-05-04

重庆一女子恋爱期间向男友出具承诺书,承诺放弃对共有房产的权利,男友过世后,该女子声称该承诺属赠与,要求撤销,法院审理后认定其行为系放弃所有权,而非赠予,最终判令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陈某与王某于2002年相识并恋爱。20076月,两人以25.9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的一套商品房,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支付了7.8万余元首付款后,由王某每月支付按揭款。

2007年底,陈某向王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因首付和按揭均由王某一个人支付,陈某自愿无条件放弃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利,并愿意在王某认为合适的时候无条件地配合王某办理过户、买卖、继承等手续

20128月,王某突发死亡,未留下遗嘱。之后,王某的继承人找到陈某要求其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遭到拒绝。请求无果后,王某的继承人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某认为其出具的承诺书具有赠与合同的性质,属于可撤销合同,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房屋产权证的权利人登记为陈某、王某,但陈某出具的承诺书表明了该房屋系由王某一人出资购买的事实,而且陈某也明确表示了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利,并愿意配合办理过户、买卖、继承等手续,该承诺系陈某行使个人权利的单方法律行为,即抛弃所有权,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益,属合法有效,遂判令陈某十日内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给王某的继承人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向王某出具的承诺书不具有赠与合同的性质,不属于可撤销合同。陈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承诺书系受他人引诱、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据此,重庆一中院于日前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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