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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明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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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垫付的医疗费能否要求子女之配偶偿还
更新时间:2014-05-08

基本案情

陈丙系原告陈某某之子。被告李某某系陈丙的妻子,两人于20079月登记结婚。200855日,陈丙因肝癌住院,并自该日起至20091012日因病去世之日止陆续住院达11次,花费医疗费共计120933元。

原告主张以70岁高龄代替被告履行了扶养陈丙的义务,垫付住院医疗费120933元,但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案件焦点

陈某某应当对所主张债务进行举证,证明自己所诉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以及被告李某某对此费用负有偿还义务。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原告主张,由于在被告与陈丙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为陈丙垫付住院医疗费,该费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陈丙去世后,被告负有偿还义务。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对该项债务进行举证,证明原告所诉的费用实际发生情况以及被告对此费用的偿还情况。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确认了陈丙的医疗费,但是原告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费用确系原告支付,在被告否认该笔费用系原告支付的情况下,对于原告主张代为垫付医疗费并要求偿还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父母为子女垫付的医疗费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可向子女追讨,尤其在其子女死亡后能否向配偶追讨是实践中多发问题。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需着重考虑一下几点问题:一是注重对相关证据的保存和收集;二是及时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明确,优先用被继承人的遗产偿还相关债务;三是处理好被继承人的债务和继承财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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