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辛明珍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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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合同效力
更新时间:2014-05-10

基本案情

原告A系被告B之父。20031220日,原被告就购买济南市天桥区清河小区一处房屋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甲乙双方系父子关系,甲方A购买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清河小区的房屋.因甲方年龄原因贷款困难故购房合同乙方处填写甲方之子B的名字,并以B的名义贷款。该房屋以B的名义办理的贷款和一次性交首付款十四万元及该房屋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支付。房屋交付后,该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归A,A是房屋唯一的实际权利人和使用人。乙方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同月27日,原告就以被告名义购买诉争房屋,以被告名义办理贷款。被告每月正常还贷后,原告将相关款项给付被告。后房贷还清,所有权证登记为被告。原告要求被告将所涉房屋所有权变更至原告名下,遭被告拒绝。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产权人为原告。

案件焦点

1、 原被告直接约定的借名购房协议是否具有确认诉争房屋所有权的

力;2、在原告自愿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的情况下,其是否能够请求其所享有所购

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为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归属,本案已经查明诉争房屋首付款由原告支付,贷款亦由原告实际偿还。在购买诉争房屋前,就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原被告间有协议,明确约定了该房屋归原告所有。诉争房屋购买后,亦由原告出资将房屋贷款完全清偿,因此判决确认以被告B名义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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