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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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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更新时间:2014-04-19

原告:欧阳╳╳,女,汉族,住址:湖南省洞口县╳╳╳╳村,现住:广州市天河区吉山村╳╳╳╳╳╳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一:╳╳,男,汉族,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告二:广州市╳╳巴士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

被告四:╳╳,男,汉族,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告五:广州市╳╳巴士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六:╳╳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0790.25元;

2、判令被告三在保险额度范围内对原告第1项诉求承担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四、被告五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0338.68元;

4、判令被告六在保险额度范围内对原告第3项诉求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1和请求3合计人民币101128.93元。

5、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31111710分许,原告乘坐的粤AL……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行至天河路体育中心地段时与被告一驾驶的粤AE……号大型普通客车和被告四驾驶的粤AL……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入住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治疗37天,经广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0级伤残,误工期120天。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一╳╳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四╳╳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二系粤AE……号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被告三系其投保公司;被告五系粤AL……号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被告六系其投保公司。

根据规定,原告应获得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赔偿共计人民币101128.93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欧阳╳╳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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