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阳╳╳,女,汉族,住址: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现住:广州市天河区吉山村╳╳街╳╳巷╳╳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一:╳╳,男,汉族,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告二:广州市╳╳巴士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
被告四:╳╳,男,汉族,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告五:广州市╳╳巴士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六:╳╳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0790.25元;
2、判令被告三在保险额度范围内对原告第1项诉求承担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四、被告五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0338.68元;
4、判令被告六在保险额度范围内对原告第3项诉求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1和请求3合计人民币101128.93元。
5、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3年11月1日17时10分许,原告乘坐的粤AL……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行至天河路体育中心地段时与被告一驾驶的粤AE……号大型普通客车和被告四驾驶的粤AL……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入住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治疗37天,经广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0级伤残,误工期120天。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一╳╳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四╳╳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二系粤AE……号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被告三系其投保公司;被告五系粤AL……号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被告六系其投保公司。
根据规定,原告应获得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赔偿共计人民币101128.93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欧阳╳╳
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