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唐某劳动合同案的仲裁代理词
齐永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从业25年

尊敬的仲裁员: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通过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仲裁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明确的劳动关系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应依法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庭审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是一家经工商登记的合法公司,申请人是被申请公司的司机,受被申请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管理,从事司机工作(包括叉车),并由被申请人按月结算工资。因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第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规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另外,依据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第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其中那个的(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举证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工衣和被申请公司法人袁孝树的名片以及录音作为证据,但是被申请公司却拒绝提供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和职工工资签收表就应由公司承担承担不利后果,即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法明确的劳动关系。

2、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证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证据,录取的是申请人和袁孝树及其妻子的对于申请人劳动事实的谈话,并没有涉及到其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等,更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且录音清楚。因此,依法应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予以认定。被申请人否认录音的真实性认为不是袁孝树等人的声音,对此,应由被申请人提供反证,否则应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因此,录音证据充分证明了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申请人的入职时间、工作情况、工资、被违法解聘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事实认定的重要的依据予以采信。

二、被申请人没有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违法解聘申请人,依法应支付赔偿金;申请人工作严重超时,被申请人依法应支付加班费。

申请人2012年4月28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到2012年10月7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要解除劳动关系,半年左右时间,被申请人未于申请人签过任何合同,被申请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

2012年10月7日长假后,被申请人在未于申请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要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未于申请人协商一致就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赔偿一个月的工资。

申请人2012年4月28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任司机一职, 上班时间是每天的早上8点一直上到晚上的6、7点,中间没有休息,存在严重的超时加班现象,被申请人应依法支付给申请人加班费,但从未支付过任何的加班费。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合法有效,劳动关系明确清晰,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依法向申请人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法律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

律师:齐永

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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