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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还是轮奸?
马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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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从业16年
20041219时许,被告人胡某、苏某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将裴桥镇一初中女学生郭甲(14岁)、郭乙(15岁)骗至裴桥镇供销社苏某的住处。胡某、苏某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郭乙实施强奸,胡某某对郭甲实施强奸,因二被害人的极力反抗而未遂。后胡某某指使胡某、苏某将郭甲抱到里间与郭乙换床,胡某某将郭甲强奸。
[评析]
轮奸是指两个以上出于共同的奸淫认识,在同一段时间内,先后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轮流实施奸淫的行为。轮奸不是独立的罪名,它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强奸罪的加重量刑情形之一,故轮奸只存在构成与不构成的问题,而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轮奸要求每人都必须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才能构成。只有一人实施强奸行为,其他人实施教唆,帮助行为,可以构成强奸妇女的共同犯罪,但不构成轮奸。本案被告人胡某、苏某、胡某某于共同的强奸故意,胡某、苏某对郭乙实施强奸,均因二被害人反抗而未遂,因而不符合“二男以上实施强奸同一妇女”的实行行为,要求每人必须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才能构成轮奸,这属共同强奸未遂,而不是轮奸。胡某某又指使胡某、苏某把郭甲抬到里间,胡某没有进入里间,苏某退出里间,只有胡某某一人对郭甲实施了强奸,因而胡某、苏某只是帮助胡某某强奸,三人构成强奸郭甲的共同犯罪,胡某某只是实行犯,胡胡某、苏某只是帮助犯,因为只有胡某某一人实施了奸淫行为,故不构成轮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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