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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明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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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房主同意转让商铺 法院判决协议部分无效
更新时间:2014-04-02

来柳州市创业的王先生从黄女士手中接手了一个商铺,但商铺的实际所有人张女士却不同意转让并让王先生搬离商铺。王先生为挽回损失,一纸诉状将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日前,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先生与黄女士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部分无效。

20111025日,黄女士与张女士签订了一份《商铺租金协议书》,约定张女士将其所有的柳州市三中路某商铺出租给黄女士,月租金为5200元,黄女士若擅自将商铺转租、转让,张女士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商铺。如需将商铺转租或转让,应事先告知张女士认可。然而,2012424日,黄女士又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商铺转让协议》,将商铺转租给了王先生,并约定由王先生履行黄女士与张女士签订的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

20137月,张女士向黄女士表示双方之间租赁合同即将到期,到期后将收回商铺,此时,黄女士才向张女士告知商铺已转租给王先生,而张女士明确表示不认可转租、要将商铺收回。同年82日,张女士找到王先生,要求其于同年85日搬离商铺。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搬离并交出钥匙给张女士。

王先生认为,黄女士在签订《商铺转让协议》时曾告知她,房主张女士已同意其转租商铺、黄有权转让,可事实并非如此,于是一纸诉状将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就商铺转租而言,黄女士与张女士签订的《商铺租金协议书》明确约定不得擅自将商铺转租、转让,若违约则双方终止合同。现在,黄转租商铺事前未经张女士同意,擅自对租赁物进行转租,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此,王先生与黄女士之间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中关于门面转租的部分无效。

另外,通过王先生与黄女士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可以看出王先生知晓黄、张双方签订有《商铺租金协议书》,但她却在没有证据确认黄女士有权转租的情况下,仍不顾合同风险与对方签订《商铺转让协议》,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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