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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灿律师
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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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截肢,能否请求被告赔偿未产生的更换假肢的费用?
更新时间:2014-03-18
交通事故造成截肢,能否请求被告赔偿未产生的更换假肢的费用?
案号:(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8061号
审理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霍某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21日,被告宗某驾驶湘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某路段与委托人霍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委托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委托人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宗某承担交要责任。委托人受伤严重,被截除右小腿,遂在广东省某假肢康复中心进行了假肢安装。经广东省某假肢康复中心证明,委托人适用的国内普通适用型假肢的费用为10000元/只,三至五年需更换一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在起诉时就日后必将会产生的费用向被告主张赔偿。为此,受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委托人的受伤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代理委托人向法院主张20年的假肢更换费用。经过代理律师的努力争取和举证,该主张获得法院的支持,代理律师为委托人争取了四次假肢费合共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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