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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灿律师
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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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超过一年还能否获得赔偿?
更新时间:2014-03-18
受伤超过一年还能否获得赔偿?
案号:(2009)顺法民一初字第05133号
审理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黎某

案情简介:
委托人黎某在2007年12月15日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顺德区乐从荷岳路与被告刘某驾驶的粤X号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委托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委托人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承担次要责任。委托人因该次事故受伤,经住院治疗于2008年1月7日出院。2008年4月7日进行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和需后续治疗费约6000元。2009年9月,委托人黎某欲起诉到法院追究被告刘某的赔偿责任,但担心案件已过了法定一年的诉讼时效,其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代理律师接受委托人黎某的委托后,经过向委托人展开调查和进行详细询问后发现委托人在住院期间施行了一次内固定术,出院后至目前仍没取出内固定。因此,代理律师指导委托人到医院取证并代理委托人就其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代理律师举证和庭上辩论,成功让法院认定委托人未治疗完毕,本案未过诉讼时效。而且,代理律师为委托人争取得到约8万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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