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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灿律师
广东-佛山
从业3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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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事故受伤严重,但肇事司机赔偿能力可能不足,如何才能保证当事人能获得赔偿?
更新时间:2014-03-18
当事人因事故受伤严重,但肇事司机赔偿能力可能不足,如何才能保证当事人能获得赔偿?
案号:(2012)江鹤法交初字第1067号
审理法院:鹤山市人民法院
委托人:罗某
代理律师:莫 灿 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16日,被告施某驾驶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鹤山市桃源镇北丰厂路段与同向车辆在前方行驶的委托人罗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及其女儿罗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施某担承事故全部责任,罗某及其女儿罗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罗某某只有十岁,又因该事故致残,左小腿被截除。被告陈某是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支配人,被告施某受陈某聘请驾驶该车,委托人罗某十分担心陈某和施某是否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遂委托代理律师为其维权。
代理律师接受罗某的委托后,经向交警部门详细了解案情并获知肇事车辆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还被交警部门扣押着,还有几天才放行。于是,代理律师马上为委托人罗某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将肇事车辆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继续扣押直至案件审理完毕。最后,案件审理完毕,代理律师为委托人罗某争取到差不多50多万元的赔偿款。案件判决后,被告陈某和施某都没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赔偿责任,最后通过变卖肇事车辆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得的款项来支付给委托人罗某,代理律师成功为当事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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