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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灿律师
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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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是否就是民事赔偿责任比例?
更新时间:2014-03-18
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是否就是民事赔偿责任比例?
案号:(2008)南民一初字第4498号
委托人:冯某
审理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莫 灿 律师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29日,原告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正常行驶时与被告李某驾驶的粤Y号小汽车发生碰撞,致原告蒋某受伤致残。被告李某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委托冯某为肇事车辆粤Y号小汽车的车主及实际支配人,其将车借给李某使用,李某未依法取得机动驾驶证且系酒后驾车,遂原告将委托人冯某一并告上法庭并要求冯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60多万元。
代理律师接受冯某的委托后,经过认真详细询问和查阅案件资料,并向法院提出向交警部门调取本案事故全部案卷资料的申请。经过代理律师的认真分析和研究,发现原告蒋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如无证驾驶,其肇事三轮摩托车经鉴定灯光设备装备不齐全等。开庭时,代理律师将原告蒋某的的过错驾驶行为一一向法官详细说明和分析,并最终获得法官的认同和采纳。最后法院判决原告蒋某亦需自行承担本案10%的责任,被告李某和冯某只需赔偿原告蒋某34万元。即是说,代理律师成功为委托人冯某减少了差不多30万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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