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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灿律师
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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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工资条或工资卡,也没参与社保,该如何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14-03-18
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工资条或工资卡,也没参与社保,该如何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号:穗花劳仲案字(2012)1800号
审理仲裁庭: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审理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陈某,系广州市花都区某混泥土搅拌站
代理律师:莫 灿 律师
案情简介:
委托人陈某于2011年3月到用人单位广州市花都区某混泥土搅拌站工作,双方虽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合同一直由用人单位所持有,工资也是现金发放,工资表亦在用人单位手上。陈某手上只有工作服和同事可认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7月,陈某发生工伤,但用人单位不给予赔偿,陈某遂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因陈某手上的证据无法有效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于是陈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于是,陈某委托代理律师为其维权。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受陈某的委托后,经过认真详细向陈某了解本案情况发现用人单位在陈某因工受伤住院期间曾向其支付过伙食费,陈某手上持有收取伙食费的收据,另有两名陈某的同事愿意为陈某出庭作证。代理律师认为证据充分于是协助陈某向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庭开庭时,用人单位没派员出庭应诉,经过代理律师的举证,仲裁庭裁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后,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陈某是佛山市某劳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其是被该劳务公司派遣到其单位工作的说法,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该劳务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该劳务公司为陈某购买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单。代理律师认真研究用人单位所提交的这些证据发现当中存在多处矛盾,如有些属于用人单位的员工的名字也在这份保险名单中,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也出现在这份保险名单里。于是,我方强烈要求法庭追加劳务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庭参与本案诉讼。法庭批准了我方的请求并依法传唤劳务公司出庭应诉,但劳务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我方的提出的质疑,用人单位又无法反驳。最后,委托人陈某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终能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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