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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灿律师
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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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只与其签订了一份试用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更新时间:2014-03-18
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只与其签订了一份试用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号:南劳仲案非终字[2013]276号
(2013)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245号
审理仲裁庭: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审理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覃某,系佛山市南海区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莫 灿 律师
案情简介:
委托人覃某于2012年6月进入佛山市南海区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入职时用人单位只与覃某签订了一份《试用劳动合同》,该合同只约定了试用期及试用期待遇。2013年2月22日,委托人覃某因某些原因需离开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扣除其离职前两个月的工资不予发放。覃某遂委托代理律师为其维权。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受覃某的委托后,认真查阅其所签订的《试用劳动合同》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该合同不能替代正式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能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覃某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覃某二倍工资差额。于是,代理律师指导覃某组织相关证据,并协助覃某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离职前两个月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共23000多元。经过审庭的举证、质证、辩论,代理律师为委托人覃某争取到仲裁庭的支持并胜诉。其后,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经代理律师的努力和雄辩同样获得法院支持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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