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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冰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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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夫妻婚后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更新时间:2013-12-14

案情简介:张先生和刘女士结婚后购买了多处房产,主要是男方出资,都在男方名下。现子女均已成家立业,两人因种种矛盾无法调和而面临离婚。目前两人在济南拥有两套房产,分别价值100万元和80万元;在青岛还拥有一套房产,价值150万元,且该房屋上还有50万元房贷。现在,两人想咨询房产如何分割,以及房贷如何处理。

王冰律师点评:

首先,要讲一下财产分割的原则。离婚时,应先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前取得的,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都属于共同财产。分割共同财产时,虽然双方贡献不一,但一般应当均等分割。

对于房产分割,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等因素。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如果房产上还有房贷,离婚时应共同承担债务。双方之间也可以约定,由原来的房产登记人取得房产并继续还贷,并给另一方补偿。补偿应该包括三个部分:首付款、已付贷款和房屋增值部分,增值部分应当按照已付款的比例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的约定除非通知银行并取得其同意,否则不能免除双方对债务的连带责任。

对于张先生和刘女士,由于有三套房子,可以作出如下约定:济南的一套100万元房屋归女方所有,另一套80万元的房屋也归女方所有,但女方应给予男方40万元经济补偿。青岛的一套150万元房屋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由男方负责偿还该房屋上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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